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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当前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稳步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改制企业的安置
1、企业改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职工安置政策措施和资金,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2、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征求职工和有关部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内容包括:职工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安置形式、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措施、离退休人员管理、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后,由改制企业或移交当地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并代缴其社会保险费,如因国家政策变化,内退人员实际缴费基数低于规定时,其缺额部分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补足。内退人员生活费根据企业实际资产善和改制资金使用情况,按鹤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最高不超过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办法核定。生活费可一次性发给,也可由相关机构按月。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10年(含10年)的职工,可与相关机构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以下简称协保人员),与原企业角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改制企业或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按规定或协议代缴社会保险费。协保人员在协保期间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未按前两款安置的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予以现金补偿(安置)。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关系的补偿(安置)标准,以市统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参加工作时间10年以内的(含10年),按1年工龄裣1个月工资的标准,10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按1.5个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安置)费。职工个人一次性补偿(安置)费不得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6、企业改制资产状况较好,在按政策安置职工和偿还各项欠款、足额补交、预留社会保险资金后企业改制资金尚有剩余的,经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同意,职工的补偿(安置)标准可在**市上午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
7、与改制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改制后的新企业或其他单位实现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的续保或参保手续;实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办法》(怀劳社发[2005]37号)的规定,或按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企业改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8、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来源可暂定为:①市属国有企业资金的转让收益。国有改制企业的资产处置收入全部解缴入户,市属其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每宗提取5—10%;②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收益。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处置,其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③市属国有企业国有划拨土地转让为出让地的出让金直接转入专项资金账户;④其它收入。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按程序统一收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定。
三、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
9、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行使企业国有产权处置的监管职责,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必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和监管,产权处置行为由产权单位负责,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程序进场交易,争取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最大化,其资产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有市国资委从资产管理公司打包来的不良金融资产的企业,其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四、关于企业改制的程序
10、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基本操作程序〉的通知》(怀国企改革办[2005]1号)的规定,属行改制立项、方案制订、方案审批、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
五、关于企业改制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11、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进行政策指导、立项批复、方案审批、费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企业改制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和安置费用,做好职工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参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指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12、列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含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企业实施;未列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组织企业实施。企业改制组织实施单位对企业改制和稳定工作负总责。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适用
13、以上意见为怀政发[2003]10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只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凡本意见已明确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明确的以怀政发[2003]10号文件为准。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