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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市畜牧业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同时,畜禽养殖的迅速发展和污染治理的滞后现象,对农村生态带来了严重威胁。为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现就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结合生态农业建设,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努力实现种植养殖平衡、发展与治理同步。结合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到“十一五”末,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化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的有关要求,在*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备案。
禁养区应包含以下几个区域:
(一)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禁养区内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2010年底前要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在实施关停转迁前,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组织做好关停转迁等善后工作。
四、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外。
五、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市畜禽养殖污染管理规模确定为:存栏猪300头以上、牛100头以上、禽类5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它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达到上述规模的企业,必须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应遵循“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落实畜禽养殖场废水、废渣、恶臭、畜禽尸体安全处置措施,工艺措施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1)。要通过合理规划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把农户散养的畜禽养殖逐步集中,使畜禽养殖规模与周围农作物种植面积相配套,保证消纳畜禽养殖粪便。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保持畜禽养殖场所环境整洁,实现清洁养殖。
七、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模式,积极组织实施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无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树立样板,稳步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八、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养殖场(区),其排放标准均按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1)执行,污染物排放COD达到400mg/L、氨氮达到80mg/L以内。如省规定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应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九、现有各类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要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治理计划。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县(市、区)要根据企业状况、分类制订污染防治计划,限期完成。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期限由各县(市、区)确定,但不得迟于2010年底。
十、加强对畜禽养殖的指导和管理。各级环境保护、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畜禽养殖场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十一、加大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国家专项治污资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畜牧大县专项资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资金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优先安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设。按照市政府《*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要求,自今年起,从缴纳的排污费中提取10%专项用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
十二、各县(市、区)要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和污染防治规划,对未进行环评和治理的养殖企业,尽快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分批治理方案,并于1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市畜牧局。市环保局和市畜牧局将定期对各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