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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重点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全市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大企业、企业集团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由工业弱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
总体要求: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加快由工业弱市向工业强市转变,以做强、做大、做优、做活企业为目标,着力推进结构升级、战略重组、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加快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业支撑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培育一批行业地位领先、规模优势明显、产品结构合理、经济效益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纺织服装、医药化工产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及配套业发展,在科学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中发挥更大作用,使其成为全市工业经济的支撑和示范。
预期目标:力争经过5年努力,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企业达到20户,其中超50亿元的企业达到6户,超100亿元企业达到2户,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重点企业的研发培训投入占营业收入的3%以上,高成长性企业研发培训投入占营业收入的5%以上。
二、主要政策
(一)加快重点企业战略重组及结构升级
1、深化重点企业改革。推进重点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重点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重点企业面向市场公开选聘经营管理层,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股权或期权奖励机制。
2、支持重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重点企业围绕主业发展,通过产权转让、相互参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于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由上市公司实施资产重组的,在土地征用、产权转让、企业注册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3、积极推进行业整合重组。以重点企业为主体,推进食品加工、纺织服装、医药化工等行业的重组力度,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4、努力提高产业精深加工度,加快发展终端消费产品。支持重点企业依托资源优势,延长产业链条,顺应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积极推进食品行业深度加工,优先发展主食工业化、肉制品升级、果蔬精深加工;大力发展服装面料加工及印染,扩大服装、鞋帽等终端终端消费品比重;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原料药、新型化学原料药、现代生物药和现代中药产业规模;加快生物化工醇、生物柴油、聚乳酸等产品的产业化生产,力争建成全国重要的生物质化工基地;着力促进成套车辆组装及装备制造业发展。
(二)支持重点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
5、加强重点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重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中心,形成支撑我市产业升级的自主创新平台。对新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重点企业,当地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
6、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鼓励重点企业与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产学研技术合作联盟,开展联合技术研发,共建研发平台。对以产学研联盟形式开展的重大合作项目,在申报国家、省、市财政相关经费时,给予优先支持,并在申请专利、标准制定、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资金扶持。
7、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财政科技经费、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要围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新材料、节能减排等关键领域,支持重点企业开展重大技术研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特别是结合产业升级同步实施完善企业研发中心、关键技术开发和进行产业化的“三位一体”项目,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8、鼓励重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切实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创新投入的政策,相关部门加强服务和指导,支持重点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连续2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3%的重点企业以及研发投入比例连续2年超过5%的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9、鼓励重点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出口免验产品。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和国家出口免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法人代表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5万元奖励。
(三)支持重点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10、支持重点企业节能降耗。鼓励重点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降耗关键技术,优先推荐重点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专项资金。
11、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优先将重点企业纳入循环经济试点企业,鼓励重点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集成与科技创新,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副产物和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先支持重点企业利用国家和省治污专项资金加快环保项目建设。
12、支持重点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提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优先列入财政补贴范围。
(四)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开放
13、鼓励重点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支持重点企业以买断或许可方式引进国外先进专有技术或专利,进口国内尚不能研发制造的重要装备。对于列入国家鼓励进口产品目录的,优先争取国家贴息支持;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的,优先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
14、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重点企业扩大出口,建立重点企业出口激励机制,对重点企业出口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重点企业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承揽境外工程承包项目,带动技术、劳务输出和产品出口。
(五)优先向重点企业配置要素资源
15、加大对重点企业产业升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加强对重点企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引导产品结构升级。重点企业的年度重大建设项目,享受市对重点项目的对应优惠政策,除中央应收部分和资源补偿类费用外,生产设施建设期间一次性发生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收。
16、优先保障重点企业项目建设用地。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厂区,提高单位土地产出强度,支持城区内企业实施异地进园搬迁改造。重点企业新扩建项目所需建设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用地手续按照法定程序从快办理。
17、环境容量配置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项目建设。重点企业集中布局、分期实施的规划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对整体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企业可将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向环保部门备案后分期建设。优先保障列入省重大项目的环境容量。
18、信贷资金优先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建立银企沟通协调和资金需求信息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重点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支持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实施。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召开项目推介与银企合作洽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项目对接活动。
19、优先保证重点企业煤电油运需要。重点企业均列入能源和运输重点保障单位,在煤炭保障、电力调度、油品调用、运输计划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六)加强重点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20、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以市企业家协会为平台,采取国内和国外培训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定期举办提高企业家管理素质和经营能力的学习培训,每年从重点企业中选派管理人员免费到先进企业进行培训。鼓励重点企业引进具有管理和技术专长的高层次人才,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21、支持重点企业加强职工培训。支持重点企业采用多种方式举办或与高校联合创办职业院校和实习基地,实施职工培训。鼓励重点企业建立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促进职工提升技能、岗位成长。鼓励重点企业增加职工教育经费,凡重点企业必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按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占当年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予以扣除。重点企业新建的重大项目,相应职工培训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
(七)支持重点企业上市融资
22、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等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在市工业结构调整资金、财政科技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我市境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23、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作为扶持资金支持给企业。
24、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变更或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房产登记费、交易费、工商以及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工本费,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
25、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进行奖励。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市政府还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时予以优先。
(八)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26、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各级政府要进行大力表彰。要建立并完善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对重点企业开展信用培训服务,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指导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搞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信用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重点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联动推进重点企业加快发展。建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点企业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运行监测。市统计局要进行单独统计(月度、年度)重点企业主要生产经营指标,市工业经济发展局要将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纳入运行监测范围,按月提出分析报告。建立重点企业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月通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发展较快、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坚持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企业中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低于10%,高成长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低于30%,且重大项目建设滞后、研发投入和节能减排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从重点企业名单中调出。
优化重点企业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良好的办事环境。严格清理对重点企业的各项收费,坚决查处“四乱”行为。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宣传报道,树立良好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