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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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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豫政办〔*7〕63号)精神,有效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突出作用,促进我市金融业和“三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推进我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整个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融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涵盖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内容。近几年,通过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趋好,经济金融的协调性明显增强,运行质量明显提高。但受思想认识偏差、诚信观念淡薄、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中介服务市场化水平低和社会公信力不高等因素影响,我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一直处在边缘状态,使金融在促进“三农”经济发展上处于弱势地位,这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我市农业大市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着力加强我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打造“诚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密联系我市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现状,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优化农村经济与金融运行环境,实现金融资源在“三农”经济发展中的合理配置,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维护和保持全市经济和金融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农村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与经管理能力明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明显增强,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得到更充分体现。

三、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着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构建农村诚信教育机制。积极探索农村诚信教育途径和方法,坚持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为目的,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征信知识宣传,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新型道德行为规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逐步构建诚信教育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机制。

加快农村征信系统建设。加快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不断拓展信息覆盖面,逐步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加强对县域尚未取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的征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为社会各经济主体提供相关征信信息服务。

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深入推进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个体工商户”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不断规范农户信用档案,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公正与有效性。开展县域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促进涉农企业的规范发展和涉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健全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综合运用企业和个人信息评价机制,对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发放和利率上的优惠,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光荣的良好风气。同时,联合相关部门,从法律、信贷、支付结算等层面,打击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使失信者处处受到制约甚至付出代价。

(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转换经营理念,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增强支农功能。发挥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机构和业务优势,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经济的支持力度。引导、规范民间借贷,支持和帮助成立村镇银行,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积极探索建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或社会团体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拓宽融资渠道。

(三)规范发展农村信用中介机构。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探索建立政府出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农村政策性担保基金,为特殊群体的农民提供政策性担保;引导和推动以龙头企业、各类市场为依托的各类农民协会建立担保基金,组建担保机构,为农村各类经营户提供贷款担保;引导和推动企业家组建商会、行业协会,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组建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为入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探索建立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增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以及各乡镇要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作为地方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纳入工作目标,建立工作责任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各项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相关的日常协调机制、重点事项研究机制、重大问题紧急磋商机制等,确保把加强我市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强化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监督考核,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和激励措施,设计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诚实守信者,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背信者,严厉惩处。同时,也要对在推进此项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二)明确相关职责,落实工作措施。要按照“政府主导、央行参谋、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1、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整体工作规划、目标、任务以及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要积极发挥村委组织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工作指导。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听取金融部门对政府经济规划及经济建设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金融机构适当降低不合理税费负担,对有恶意贷款行为的企业坚决予以制止。支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落实宏观金融调整政策、加强金融监管,要建立政府与金融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联合举办银政企座谈会,为银行和企业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同时要支持人民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将银企合作平台向乡镇农村延伸,加大金融与“三农”的对接力度。要建立诚信政府,不干预银行与企业的贷款行为。要支持金融部门依法打击、严厉制裁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坚决整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机关和个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帮助和支持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和业务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促使其诚信合法经营。

2、金融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要充分运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为企业和农民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金融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人民银行要积极发挥央行职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认真研究货币政策与我市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增强货币政策在农村的传导效果。坚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的贷款规划指导,合理优化信贷结构,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和管理模式,发挥引导信贷资源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对支农资金出现困难的,要合理安排发放支农再贷款,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要认真推进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面、信息广泛、资源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

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推进业务调整,在优先支持粮油购销流转和加工转化的同时,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在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积极促进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合作,共同加大对我市农业资源开发的信贷投入。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从单纯强调“大城市、大企业、大项目”的市场定位中解脱出来,统筹兼顾,主动调整经营策略,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坚持小中选优、优中选强,积极培植优势客户群体,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合理调度资金,最大限度地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支持当地县域经济发展。要积极争取上级银行扩大授权授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信贷营销的自主性。科学调整网点布局,推动辖区金融机构网点合理向农村中心城镇、产业基地延伸,切实贴近农村、农民,改进对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在农村设有网点的商业银行应将一定比例资金投放农村。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用足、用活各项扶持政策,抓紧消化历史包袱,轻装上阵。积极探索建立村级网点,把支农服务延伸到行政村。要继续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等的评定工作,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为载体,不断打造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个品牌,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担保模式,加大对农业的有效投入,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要尽快规范信贷行为,加速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同时,寻求通过协议存款、委托贷款等方式促使邮政储蓄资金向农村回流。

保险机构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发挥在解决农业赔付、减少灾害、提高风险保障方面的作用。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持农村金融秩序稳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规范竞争,努力在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竞争氛围。

3、有关职能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财政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相关意见,按政策和比例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金融机构或信用担保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要通过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方式鼓励非农资金回流农业,对农村金融网点或支农资金要适当减免营业说、降低或返还所得税等;司法部门要积极为金融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协助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提高金融维权执法效率,对已审结定案但拒不执行的恶意逃债、赖债、废债的“钉子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结果,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债权;工商、国土、环保、中介机构等要对因信用登记、资质评估所收取的费用要进行规范,切实减轻企业和借款人的负担,坚持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有关部门要认真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对在改制中不认真落实金融债务、无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的企业,由银行及时通知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一律不为其办理变更、注销等手续;法院、工商、税务、公安、中小企业服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通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充实、完善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宣传力度,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向广大农村宣传金融知识、征信知识,引导社会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