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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6〕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办发〔*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豫政办〔*7〕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加快种子的繁育、引进、推广等技术服务,为农业稳定增效、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
健全种子技术服务和管理机构,稳定种子技术服务和管理队伍,增强服务及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以推广各类种子技术服务为重点,加快种子的更新换代步代,切实发挥种子在农业增产中的作用;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提高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县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分别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农业、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劳动、国资、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严格程序,依法推进。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依法推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规范操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加快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种子管理和种子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明确职责,依法理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能,落实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技术服务的各项措施。
(四)搞好过渡,确保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落实好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的安置政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措施
(一)实行政企分开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6〕40号和豫政办〔*7〕29号文件精神。农业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对到期仍未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的种子生产机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
2.明确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性质。市、县两级种子公司一律剥离种子经营职能,设立种子技术服务站,为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二级全供事业单位。
3.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种子技术推广服务站编制人数根据各县(市、区)的耕地面积核定,原则上每2.62万亩配备一名。
4.择优录用人员。种子技术推广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从原种子公司人员中经考试和考核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各地具体制定。凡在此之前离(退)休的职工干部,全部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5.妥善安置富余分流人员。富余人员的分流,由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处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具备经营条件的种子公司可继续经营,但必须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对辞退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鉴于各地国有种子公司性质、现有人员、经营状况差异很大,各地方人民政府在种子体制改革实际操作中,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和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措施,既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又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市、县两级种子管理机构,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人员经费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种子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对种子执法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推行种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3.健全种子服务体系。完善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县级种子检验室的检验设施,强化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与评价体系建设,加快市、县两级种子信息网络建设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市场监管职能
1.严格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实行办证条件、材料、程序公示制。严格实地考察和专业技术审查,把好企业市场“准入关”。
2.严格商品种子监管。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对各类种子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
3.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种子管理机构发现商品种子有缺陷时,应责成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召回,并由企业及时更换合格种子。
五、加强领导,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一)建立领导组织。各地要站在讲和谐、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市、区)长挂帅,主管副县(市、区)长具体负责的领导组织和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8年6月30日前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明确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所属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清产核资和移交工作;编制、人事部门要制定种子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职责划分、人员定岗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做好接收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支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政企分开后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改制过程中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借改革之机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或向企业转嫁负担、摊派费用等行为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各地要及时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