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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编委《关于理顺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体制的通知》(周编〔*7〕35号)精神,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建立机构完善、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达到劳动保障就业服务工作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现就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是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基层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承担辖区内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搞好城乡统筹就业,发展劳务经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为城乡求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免费开展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请、劳动保障事务等服务;大力开发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为就业再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开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实效性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就业培训工作;配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及时接收管理辖区退休人员,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配合劳动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督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力资源基本情况档案和数据库,搞好劳动力资源管理的各项统计工作;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承办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根据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强和推进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大力支持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各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二、加强组织与队伍建设
按照*5年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时的编制意见,根据周编〔*7〕35号文件精神,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每所5名事业编制定岗人员从事劳动保障工作。各县(市、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主管部门,人事管理及任免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工作,并负责制定完善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对劳动保障事务所各项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要重视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提高,分期分批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业务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凡定编定岗没有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鉴于劳动保障工作政策性强,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调整的,由各县(市、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和任免权限办理。
三、加快规范化服务和信息网络化建设
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成公共就业服务窗口。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意见》(豫劳社〔*7〕3号)中“六统一”的要求,全市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统一标识、统一业务工作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工作内容、统一服务标准、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服务。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各自的业务和工作职能,合理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将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成公共就业服务的文明窗口。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加强指导,进一步健全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相关制度,明确服务标准,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拓宽服务项目,积极为退休人员开展医疗卫生、健身保健、文化娱乐等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信息化建设,将劳动保障服务信息化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以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和全市统一联网、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逐步形成市县乡广泛覆盖、一点登录、全市查询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整体功能。
四、加强经费和服务设施管理
按照周编〔*7〕35号文件规定,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财政全额供给形式不变,各县(市、区)要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供给,切实保障经费来源。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全年办公经费应不少于1.2万元,劳动保障事务所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务输出等业务,享受就业服务补贴待遇,用于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要分别建帐,统一由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由就业服务中心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挤占挪用。
各县(市、区)统一配置的服务设施要齐全,服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服务场所不足60平方米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提供足够的便民服务场所,以保障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工作和生活需要。要做到工作人员有办公室、有住室、有开展工作的就业服务大厅,能够为辖区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劳动保障服务和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