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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水平,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河”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切实增加“三农信贷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工作方针,以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为基础,以整合农村信用信息为平台,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为手段,以培育农村信用文化为支撑,以健全农村融资服务体系为保障,全面加强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树立“讲诚信、遵规章、守法纪”的良好社会风气,创造有利于涉农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环境,加大支农信贷资金投入,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农民增收、涉农金融机构增效,加快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基本原则。政府部门主导,主管部门督办,职能部门协作,基层组织参加,广大群众参与,金融机构推动。
(三)总体目标。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健全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建立完善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与信息共享平台。以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为基础,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标准,健全适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创评机制。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制度,探索创新担保模式和担保方式,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深化征信产品应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力争通过三年时间的建设,使我市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辖区信用农户达到辖区贷款农户总数的50%以上,信用村(社区)达到全部行政村(社区)的30%以上,信用乡(镇)达到全辖乡镇总数的15%以上;力争通过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满足80%以上的贷款农户“三农”生产资金需求。
二、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农村诚信教育体系。以培育现代金融意识、信用意识为目的,广泛开展金融知识、征信知识宣传,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金融观念、消费观念与信用行为的引导,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在乡规民约、中小学教育中加入诚信教育的内容,将金融信用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使诚信教育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征集机制。进一步拓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覆盖面,将涉农信贷业务信息全部纳入征信系统。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和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户信用档案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以企业征信系统为平台,加强对县域尚未取得银行信贷的中小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的征集,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环保、社保、公用事业、教育等有关部门掌握的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为银行信贷投放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
(三)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以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活动为载体,全面规范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农户信用评价要以信用档案为基础,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针对农村经济特点,将信用评分与信用评价相结合,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公正与有效性。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及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应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有机结合,使信用优良的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发放、办理程序、执行利率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对失信者除依法返偿债权外,还要将其列入信贷“黑名单”,给予相应制裁。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五)大力推行“阳光信贷”。各级涉农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效率,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在建立健全农户(个体工商户)经济档案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阳光信贷”。一是公开办贷。基层涉农金融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信贷服务大厅或服务专柜,公开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阳光操作”,面对面服务。二是公开政策。涉农金融机构要公开信贷制度,包括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对象、方式以及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公开操作流程,以直观的形式公开信贷操作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定期对已办理的贷款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联系方式及监督方式,向社会公开信贷服务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反馈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承诺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规定每种贷款申请的调查、审查、审批以及答复、办结时限,实行承诺服务。
(六)建立形式多样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在鼓励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三农”发展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一是推动现有担保企业向农村拓展业务,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提供担保。二是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多方参与的农业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公司+农户”、“协会十农户”等模式的积极作用,引导和鼓励龙头企业与个人资金投入,推动建立以农村经济主体为服务对象的各类担保中介机构。三是继续推动和完善“农户联保”、“大联保体”等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建设,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经济特点的新型担保方式。四是探索建立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增强农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加强统一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成立*河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两个办事机构,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市级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由涉农金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全市信用乡(镇)的审批认定工作。各县区、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辖区农村信用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按照“政府牵头,信用社主办,部门配合,农民参与,整体联动,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扎实推进”的思路,把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高对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要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集中宣传活动,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动员部署,使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在全市农村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确保广大农户对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知晓率和参评率均达到100%。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全面进行宣传发动,利用墙报、标语、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评定标准和程序步骤,进一步加深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的了解。同时,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正面宣传和引导,着重宣传建设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及成功经验,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坚持以点带面,搞好整体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后推广,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先期在信用环境良好,社会信用度相对较高,经济基础雄厚的村镇,选择从事种植、养殖和个体加工项目前景良好、影响力大、辐射力强的信用户,在其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给予资金、市场、信息、技术全方位服务,使其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农民心目中发家致富的榜样,带动其他农户积极参与,形成一定规模后,再严格按照评定标准,逐级进行信用村、乡(镇)的评定试点工作。待先期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大范围全面推广,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全面发展。
(四)落实惠农政策,搞好信贷扶持。对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进行重点扶持。市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涉农金融机构贷款重点向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多的县区倾斜,本辖区所有农户享有利率优惠权,其贷款利率在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执行最低或者下限;对信用观念强、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信用户(个体商户),适度提高信用等级,放宽额度;信用户(个体商户)可在授信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信用户(个体商户)优先享受涉农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信息、科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五)坚持齐抓共管,营造和谐生态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明确人民银行、财政、税务、法院、教育、宣传、公安等部门的职责,建立多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人民银行要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充分发挥协调推动作用;财政部门要确保对涉农金融机构的承诺;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信用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赖债户、钉子户和诈骗贷款、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个人,坚决制止逃废涉农金融机构债务行为发生。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切实增强共建意识,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积极支持配合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工作,营造和谐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全面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