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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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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要求,切实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有力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基本形成一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到2010年底,在全省技术工人总量大幅度增长的同时,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

(二)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牢牢把握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宏观管理和指导,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创新、优化服务保障等,进一步调动企业开发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自主的高技能人才开发机制。

坚持尊重人才成长客观规律。认真研究、准确把握、充分尊重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和高技能人才开发规律,增强决策和工作的科学性,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开发水平和效率。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突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这个重点,以大幅度增加高级工总量、大幅度提高高级工比例为突破口,加快培养以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形成商、中、初级技能人才队伍的合理梯次结构,整体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管理。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按章办事,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二、认真落实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各项措施

(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和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建立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配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开辟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多种途径。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引导企业特别是装备制造企业承担接收技能人才实习实训任务。加快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切实抓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商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评价、竞赛选拔和技术交流机制。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针对企业生产实际、院校教育培训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积极推进高技能人才的技术交流,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落实对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健全完善以技能等级和贡献大小确定工资收入的分配制度。在企业积极推广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和"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制度,建立"钱江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等评选奖励制度和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制度。

(六)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注重发挥市场配置高技能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进一步落实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权益,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

(七)进一步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投入机制。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统筹抓好以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级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把加强商技能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按照职责明确、工作到位、配合有力、整体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国资、农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λ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列入地方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

(九〉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宣传,不断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重点宣传《意见》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宣传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成就,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要积极宣传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分解落实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调整、修订和完善已出台的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工作新局面,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

高技能人才工作分解落实方案

为进一步抓好高技能人才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主要工作任务分解如下:

一、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一)强化行业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地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制定培养规划,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类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应依法建立完善现代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积极支持、推动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牵头,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科协、省农办参加)

(二)发挥职业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基础作用。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要加快培养紧缺高技能人才。离职院校要积极开展专业建设,改革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强化实用技能训练。技师学院要加大建设力度,为争到"十一五"末,全省技师学院超过15所。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参加)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各地要成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应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与合作企业共同制定实训方案并组织实施。积极鼓励企业技师以上人员到学校兼职任教,并鼓励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参与技术革新。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农办分别负责)

(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农业函授大学,建设一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省财政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设备投入予以适当的补助。对在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省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各市应根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国家投入为主、其他资金补充为辅,在中心城市重点建设好1-2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以及师资培养、技能竞赛、技术交流服务的高水平公共实训基地。(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协、省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抓好农民工高技能人才培养。完善对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办法,制定鼓励农民工,特别是企业技术岗位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积极稳妥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高技能人才要优先准予入户。(省农办、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厅参加)

二、健全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六〉健全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工作,在全省大中型规模企业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等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在职业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技师学院和部分离职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科协参加)

(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对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同时,可按有关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三、改善寓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

(八〉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在行业和企业的关键岗位推行"首席工人"、"职业技能带头人"等制度,建立全省范围内"首席技师"的评选制度。企业在进行重大生产决策、组织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时,要充分发挥"首席工人"、"职业技能带头人"和"首席技师"的作用,并给予经费等方面的支持。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应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省经贸委、省科技厅参加)

(九)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薪酬分配制度。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的待遇。对聘任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建立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指导标准分别为每月150元、200元和300元,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十)表彰和奖励高技能人才。建立"钱江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首席技师"等评选奖励制度。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社会先进人物,应兼顾高技能人才。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参加)

(十一)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和区域合作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制度,定期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鼓励人才交流和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技能人才提供相应服务。允许高技能人才在服务地落户。(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分别负责)

(十二)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不同性质单位、不同行业和跨地区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探索为包括生产、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总工会分别负责)

(十三〉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建立全省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要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组织、职业院校¥或通过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参与科技人才交流、绝招绝技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挖掘和保护民间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技艺,实现代际传承,发扬光大。鼓励和支持高技能人才参与国际问职业技能交流活动。(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科协分别负责)

四、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力度

(十四)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编写、鉴定题库开发和技能竞赛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师学院及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收费标准和财政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参照高职院校执行。对参加当地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当地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省财政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参加)

(十五)用好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将其中的5096以上用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其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牵头,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参加〉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十六)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负责下,成立由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等部门以及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组成的省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各地要尽快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农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

(十七)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效果。省级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中央和省有关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大部署、政策措施,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及"**省技术能手"等先进典型,宣传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成就。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组织、有声势地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