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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交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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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交流意见

各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市级机关各部门党(组)委:

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现就推进市、镇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眼于培养锻炼干部、建设复合型干部队伍,着眼于盘活干部资源、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着眼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建设服务型效能型机关,通过推动市、镇机关中层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机关中层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广大中层干部工作积极性,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4、坚持优化结构、激发活力的原则。

三、形式和对象

机关中层干部交流的形式主要分为本单位内部交流和跨单位交流两种形式。跨单位交流包括:市级机关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交流、镇与镇之间的交流以及市级机关部门与镇之间的交流。

(一)内部交流轮岗对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进行内部交流:

1.在同一岗位任中层正、副职满10年的或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执法监督、行政审批、资金管理等热点岗位任同一职务满5年的必须交流换岗;

2.35岁周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需多岗位锻炼的;

3.其他原因需要内部交流的。

内部交流轮岗以各镇(区)各部门为主进行,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

(二)跨单位交流对象:

1.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进行跨单位交流:

①在同一单位任中层正、副职满10年或在同一单位热点岗位任职满5年的中层正职,本单位内部难以安排交流的;

②近两年内在本单位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较差,经考察确实不适宜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

③按规定须任职回避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跨单位交流的。

2.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将有计划地实施跨单位交流:

①重点部门和镇需要加强的;

②机关中层干部年龄、专业结构不合理,亟需改善的;

③35周岁以下,具有发展潜力,需进一步锻炼丰富工作经历的;

④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或其他家庭特殊困难的;

⑤因工作需要,组织人事部门决定调动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跨单位交流:

①试用期未满的;

②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③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④因健康原因或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

⑤特殊岗位面上暂时无人接替等原因不宜跨单位流动的。

跨单位交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四、方法和步骤

⒈组织民主推荐。请市四套班子领导,各镇党委书记、镇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级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重点规模企业负责人等民主推荐需要跨单位交流的重点热点岗位。

2.广泛进行测评。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对各镇各部门机关中层干部普遍进行民主测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听取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意见。

3.确定交流岗位。在推荐测评的基础上,由各镇各部门党委(组)初定上报内部交流轮岗和跨单位交流岗位及人选方案。各镇(开发区)跨单位交流人选不少于2名,市级机关部门跨单位交流人选不少于1名(中层干部职数超过20人的部门不少于2名)。市委组织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研究确定跨单位交流方案。

4.分类实施交流。根据推荐测评情况和岗位需要,有计划地实施交流。部分重点热点岗位面向全市公开选拔,行政审批岗位实行单位内部竞岗,鼓励更多单位进行中层干部全员竞岗。

四、相关要求

1.各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中层干部交流的重要性,明确要求,把握政策,切实加强领导,通过交流促使机关中层干部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

2.要坚决执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做好思想工作,有序推进交流。中层干部交流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3.交流的干部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对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执行的,就地免职,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4.要把干部交流与关心干部使用干部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