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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中心镇:
为理顺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充实和完善机心镇政府的机构和功能,保障并促进中心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粤府[**3]57号)、市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穗府[**3]46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镇建设的决定》(穗字[**4]3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等4个中心镇进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思路和原则
指导思想:立足于广州市情,切实转变机心镇政府职能,强化镇政府引导、服务和协调功能,把镇政府职能逐步转移到公共行政管理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上来,逐步完善中心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中心镇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平台、承接中心城区富余资源转移和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作用,作为广州“卫星城”对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辅助作用。
总体思路: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能依法委托的实行委托;不能委托的,通过充实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增设派驻机构、加强中心镇的指挥协调等措施实现管理前移;既不能实行委托又不能设立派驻机构的,建立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
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重心下移。通过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扩大派驻机构职权、增设派驻机构等一系列措施,依法扩展中心镇政府、派驻机构等执法系统末端组织的职权,增强一线执法力量,实现执法监管重心下移,改善执法监管效果。
(二)坚持条块结合。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告知回复等工作机制,由中心镇政府对职能部门及其派驻机构的执法工作行使协调、监督职能,使执法工作从单纯的以“条”管理的体制转变为_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以达到沟通流畅、配合密切的管理效果。
(三)坚持权责一致。要通过改革改变权责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在委托执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措施中,应当明确中心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责任,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制,防止相互推诿,按照职责分工追究责任。
(四)坚持配套保障。在改革措施实施中,应当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配套安排,做到财随事转、人随事转,从人力资源、物质基础等各方面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依法落实法律、法规赋予中心镇的职权,确保中心镇的职能到位。《城乡规划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镇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擅自上收权力,确保镇级政府职能到位。尤其是《城乡规划法》明确了镇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职责,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还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些规定,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大了中心镇的职责,有利于中心镇的发展。由市规划部门牵头,提出中心镇规划编制。审批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具体事宜的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二)委托中心镇政府执法。根据统一部署,区、县级市政府职能部门将能够委托的行政执法工作尽量依法委托给镇政府行使。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委托的执法职权,委托给中心镇政府;没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但确需委托的职权,由市政府制定规章作为委托的法律依据。
委托由相关职能部门与中心镇政府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经区、县级市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行。接受委托后,中心镇政府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向委托机关负责。委托机关就委托事项对中心镇政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并承担委托执法工作的法律后果。对于委托的行政处罚工作,中心镇政府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心镇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对受委托机关执法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依法委托给中心镇政府。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执法工作:(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2)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依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2.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执法工作:(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在不影响申请人中请时效的前提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涉及治疗费3000元以内的轻伤投诉案件先行调解;(3)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调解;(4)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罚。
3.水务方面执法工作:(1)对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2)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3)对河道采砂行为的检查及对非法采砂的行政处罚;(4)对取水户、排水户的检查监督及对非法取水、非法排水的行政处罚;(5)对破坏、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和供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6)对在建水利、水务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行政处罚。
4.农药方面执法工作:(1)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农药经销商落实经营台账登记;(2)配合所属区(县级市)农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农药市场进行抽样化验;(3)配合所属区(县级市)农业部门查处辖区内农药违法案件,对无证照的流动农药销售摊贩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4)加强对外耕户的管理,督促所在村与外耕户签订安全使用农药责任书,确保当地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5)负责指导、培训本辖区内农民安全使用农药。
5.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建设、工商、规划、质监等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负责以下执法工作:(1)对违法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执法;(2)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进行检查、制止、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3)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暂扣物品、接受投诉、提出处罚建议等。
6.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农药方面的行政许可受理权原则上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中心镇政府行使,中心镇政府受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委托部门审批。
(三)中心镇政府设立执法办公室开展执法工作。为整合中心镇执法资源和职能、建立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执法监管职责、确保执法到位,中心镇政府可设立执法办公室,所需行政编制在镇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执法办公室的执法工作包括:
1.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除镇政府已有专门机构执行的以外,由执法办公室统一行使。
2.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委托中心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水务、农药等行政执法职权,除中心镇巳设有专门机构外,由执法办公室具体负责行使。
3.负责中心镇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充实派驻机构职能,理顺中心镇与派驻机构关系。
1.充实职能部门现有派驻机构职能。对现有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国税税务分局、地方税务分局、城管(城监)中队、环保所、司法所、交通管理所等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充实加强其职能、人员等,实现管理前移,不断提高监管效果。
国土所增加下列职能:(1)参与制定镇建设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承办镇建设用地和农民住宅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办理登记手续;(3)负责地籍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4)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协助查处违法用地;(5)维修测绘标志;(6)协助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环保所增加下列职能:(1)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对环境污染纠纷、投诉进行调解处理;(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4)参与协助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5)协助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司法所增加下列职能:(1)与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2)承担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工作。
2.增设卫生监督分所。其具体职能如下:(1)代表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卫生监督职能;(2)受理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企业及集体食堂、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行政许可并进行现场审查;(3)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与人身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6)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学校卫生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对学校卫生管理负责人进行培训;(9)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10)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对辖区内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12)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3.理顺镇政府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受其派驻机关的领导,同时中心镇政府可以协调、监督各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由中心镇政府建立激励和督导制度,对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进行考察并予以考评、奖励。
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重要执法行动应向镇政府通报情况;除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负责人的考核和任免应征求中心镇党委的意见。
(五)建立中心镇政府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
未实行委托执法和未设立驻中心镇派驻机构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镇政府协作配合,建立告知制度和协助制度,切实履行执法监管的职责。协作的事项、方式、程序等具体制度,由区、县级市政府制定文件予以明确。中心镇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告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应予以登记、出具回执,并及时向中心镇政府回复处理结果,没有及时处理和回复的,中心镇政府可以督促催办;职能部门的执法行动需要镇政府协助的,可告知镇政府并说明需要协助的内容,镇政府应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协助。应当定期召开由中心镇政府、区或县级市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派驻机构、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中心镇有关执法工作。职能部门年度考核中,对负责中心镇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当征求中心镇党委的意见。
三、试点的有关要求
进行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花都区花东镇、番禺区大岗镇、萝岗区九龙镇、增城市新塘镇,所在区、县级市政府应结合试点镇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于**9年3月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试点过程中,可以采取灵活变通措施,多途一径、多方面探索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试点工作原则上于**9年完成。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中心镇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在全市中心镇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