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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民政府闽政*号文件精神和省环保局的贯彻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成片土地开发项目报省政府审批立项前,应向省环保局提供(1)开发区区域环境功能及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县(市)政府文件(2)开发区位置地形图、区域开办性质、区域内的拟建项目及开发规划和总体布局材料(3)当地环保初步意见文书。现已编制完成环境规划工作的市、县,由于具有环境功能区划,在环境规划区内对指导成片土地开发起到了科学的指导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目前我省已形成了成片土地开发高潮且不断向城市中心区或环境规划范围外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开放的决定,简化成片土地开发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外商投资建设,并使成片土地开发做到合理布局。为此,有必要对市县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经研究,对市县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市县均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市县区域进行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工作重点为拟成片土地开发区。
二、工作主要内容和应提交以下成果
1、明确市县地域各功能区环境功能性质和应执行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等级;
2、提出各功能区的产业结构;
3、梯度开发计划;
4、绘制各环境功能区划图,在市县域图上标明各环境功能区性质,执行水、气、声环境质量标准,注明对产业结构的环保要求。
三、工作要求:
1、市县域环境功能区划是一项范围广、涉及面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地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环保局负责,根据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运用生态学观点提出方案,并请规划、土地、计委、经委、外经贸委、环保等专家技术论证修改,经当地政府审查后报地(市)政府审批,抄报省环保局备案。
2、时间要求,各市县应在93年底完成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沿海市县和有成片土地开发任务的山区市县以及已完成环境规划和在编环境规划的市县应在93年底前完成。
3、市县环境功能区划完成后,成片土地开发应按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