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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积极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促进和优化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保护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权责,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严格依法依规,切实做好环评审批管理工作。
(二)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令第253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强环评、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机构队伍建设,着力提高环评审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规范完善环评审批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禁止越权审批、违规审批。
——公开公平原则。坚持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布环评审批事项、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以及办理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高效便民原则。规范统一环评审批要求,不断规范和优化环评编制、技术评估、监理和环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权责一致原则。对因环评、评估、审批或监理不当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和相关群体性纠纷的,按照“谁编制、谁评估、谁审批、谁监理,谁负责”的要求,依法依规对环评机构、技术评估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理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规范环评审批要求
(一)坚持建设项目审批的总体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中,要严格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各类规划,认真落实产业政策、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共同把好建设项目准入关,为建设项目环评专项审批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制订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准入的要求,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和环境功能达标的需要,抓紧制订出台我省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政策,提高重污染、高能耗项目环境准入门槛,落实生态环保和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性要求。
(三)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环评审批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减排要求,按照“同区域削减替代”、“增产减污”的原则,通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腾出环境容量,既保障必需的建设项目,又确保实现污染减排计划。对重污染行业和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要执行从严的同区域削减替代政策。
(四)加强规划环评管理。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等工业项目集聚区域的开发建设规划,和依法由省和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要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已完成环评的规划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已完成环评的整体建设项目中的单个建设项目,其环评内容可适当简化。
(五)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外,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和环评审批,必须公开有关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要进一步规范公众参与的形式、程序、内容和要求,保证公众参与的客观性、公正性、代表性、有效性和公众的满意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评和环评审批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三、优化环评审批管理
(一)明确环评审批权限。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分类分级管理。对于国家明确由省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国家和省严格限制的、对生态环境敏感的、属重污染行业的、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出分级审批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各地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环境功能达标情况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等,经省政府批准,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措施。
(二)简化环评审批程序。自20*年10月1日起,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环评大纲的编制和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需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或相关部门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环评文件汇报会、审查会或组织专家审查等。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环评审批工作联系单制度,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前期服务工作,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并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有关信息和要求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避免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
(三)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原则上,在环评委托单位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相关资料后,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原则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应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项目的环评审批按法定时间要求执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就此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四)完善环评审批公开制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以互联网、审批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为载体,公开环评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以及办理程序、时限和结果,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的窗口式标准化管理。要加快环评审批电子政务建设,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批效率。
四、加强环评审批和服务机构队伍建设
(一)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精、工作能力强、熟悉产业政策的人员充实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岗位和技术评估岗位。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着力提高技术评估人员素质,充分履行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等非行政职能。加强环评审批和技术评估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技术评估行为,督促技术评估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评估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环评技术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建立健全环评委托单位全过程监督环评、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的相关制度。
(二)加强环评机构队伍管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环评机构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力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8号)的规定,对所有畜禽养殖、屠宰环节的建设项目,督促环评和技术评估机构实行减半收取环评咨询费。要积极开放环评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积极探索并加快推行环评文件编制招投标制度,促进环评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要强化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对环评服务质量差、乱收费,因环评文件严重失真失实导致建设项目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等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建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等措施,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建设。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工程环境监理。通过强化工程环境监理,督促建设单位依法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环境监理机构,加强工程环境监理队伍建设。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就工程环境监理实施范围和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