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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嘉善实际,制订进一步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集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开放兴县、创业富县、创新强县、和谐立县”的发展路子,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保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坚持科学发展原则,突出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节能减排、扶优扶强、科技创新和品牌战略;坚持扬长避短原则,提升主导产业、培植新兴产业;坚持内外联动原则,实现民营经济和外向型经济协调发展。
三、政策意见
(一)鼓励工业投资
1、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400万元(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库名单的为1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不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4、新建重大装备制造业项目(指先进的基础机械以及整机成套技术装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费用)的工业企业,在项目验收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5、在镇工业功能区批准新建的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达到三层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80万元。
(二)鼓励节约集约利用资源
6、企业建设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生产性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7、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设备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6%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列入重点节能项目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再提高1个百分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8、企业节能降耗成绩显著,并获得节能示范企业荣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
9、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企业对20吨及以上锅炉实施脱硫工程,在脱硫率达到75%、85%以上时,分别按实际投资额的5%、8%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2、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采用集中供热管道供气,当年停用燃煤锅炉的,按锅炉吨位给予每吨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3、企业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废水排放、实施中水回用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企业投资用于减排所必需的在线监测、监控、监视设备,经验收,按设备投资额的5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5、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经认定为行业技术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0万元。
16、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17、凡新产品的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8、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知名商号)、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商标品牌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对承担组建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订、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订、修订上述标准的在标准出台后,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20、工业龙头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21、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综合评价前十名的规模型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重点小企业培育名单的重点成长型小企业年度综合考核,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六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3、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境内外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融资资金直接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在本县范围内再投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4、对依法组建总部设在本县的集团公司,其固定资产超过1亿元的,给予集团总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5、当年度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6、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应对技术贸易壁垒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27、对生产性企业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8、对全县自营出口额排名前十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加,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同比增长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9、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
30、对列入“浙江省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中国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境外注册商标的,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在注册地运用国际注册商标年度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时,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1、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个摊位补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32、对积极参与“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取得成效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的2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30万元。
33、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年度实际保费,给予30%的补助。
四、其他事项
34、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凡有偷、逃、欠税的行为,严重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节能减排不达标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35、本意见所涉扶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总额封顶,具体实施方法由县经贸局、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与本意见配套实施。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6、本意见第1、2、27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第18、19条扶持政策。
37、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同一企业(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及其他政策意见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38、本意见由县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县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解释。
39、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对企业(项目、产品)原政策尚未享受期满,继续执行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