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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职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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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职工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务工者的有序管理和服务,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企业职工宿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服务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委〔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嘉善”的高度,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重新定位对外来务工者的管理理念,用“居民管理模式”代替以往的“外来劳动力管理模式”,引导全社会尤其是企业要更加关心、关注和帮助外来务工者群体,形成用人单位配套建设为主、集体组织和社会资本举办为辅的企业职工宿舍多元化投资运作机制,实行集中居住和公寓化管理,使外来务工者既能建设嘉善,又能居住在嘉善,真正成为融入嘉善的一部分,增强外来务工者的归属感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把解决外来务工者的居住和管理纳入企业文化建设,为外来务工者的就业和生活创造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确保我县发展稳定大局。

二、总体要求

(一)新设立和迁址的工业企业,招用外来务工者180人以上的,应将职工宿舍建设列入计划,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县经贸局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准入,对企业职工宿舍与主体工程一并依法办理立项以及建设规划、土地等审批手续。

(二)企业职工宿舍必须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厂区内,层数应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包括管理服务、文体活动、食堂、卫生设施等用房在内,其用地纳入企业非生产性用地管理,企业非生产性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用地面积的7%,外来务工者入住人数不少于100人,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企业职工宿舍按单间标准设计、建设,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职工宿舍,可建设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的宿舍间,作为企业外来专家住房。企业外来专家宿舍间的累计面积不得超过职工宿舍总建筑面积的20%。

(四)企业职工宿舍除居住用房外,还应配置管理服务房、文体活动室、食堂用房及卫生设施等。禁止企业在厂区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或招待所等设施。

(五)企业建设的职工宿舍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镇级工业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本着集约建设、方便服务、社会化管理、综合配套的原则,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用地,列入园区总体规划,并编制好企业职工宿舍修建性详细规划,以适应生产配套需求。

(七)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镇级工业功能区根据企业需求和本园区实际,确定企业职工宿舍年度建设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开发主体,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并明晰产权,规范管理。

三、优惠政策

(一)企业职工宿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规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减半执收。原已办理的有关审批手续继续有效,已缴纳的规费不予退还。

(二)外来务工者入住企业职工宿舍后的水、电费均按居民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宿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县经贸局确认,由县工业发展基金按宿舍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

四、保障措施

(一)企业职工宿舍不得改作他用;改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并追缴减收的规费。

(二)企业职工宿舍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得分拆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交易;禁止利用建设企业职工宿舍搞变相房地产开发等有碍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的行为。

(三)企业职工宿舍建设项目一般应在立项后3个月内施工,工程建设应在合同工期之内完成。无故拖延工期或批而不建的,取消立项,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四)企业职工宿舍建设作为鼓励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县经贸局要确定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对不执行本意见的企业,不得享受《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善政发〔20*〕132号)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五)县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外来员工宿舍楼建设服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外来员工宿舍楼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六)各镇、县经济开发区(木业城)会同县经贸局等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和服务工作。企业职工宿舍建设作为镇年度综治考核内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