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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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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济发展意见

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县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开放兴县、产业强县、生态立县”发展路子,不断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中“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政策的延续性,突出扶优扶强、科技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尽最大努力促进全县三次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1、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因地制宜,注重自身特色,扬长避短,发挥优势,把主导产业的培植与县内的资源优势相对接,集中力量抓好主导产业,培强特色支柱,支撑县域经济发展。

2、市场导向原则。强化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立足资源优势,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来调整结构,开发产品,实施项目,培植龙头,建设产业。

3、龙头带动原则。把龙头企业的培植、扶持、引进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依托龙头企业带动,促进重点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4、规模效益原则。培强做大优势产业,既要讲求速度、规模与总量,更要注重结构、质量与效益,促进速度、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以规模和质量抢占市场,以规模效益提高优势产业对GDP、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率。

5、协调发展原则。按照“五统筹”的要求,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县域经济发展,认真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城镇与农村、主导产业与其它重点产业、财政增长与农民增收、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等关系,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整体推进。

三、政策措施

(一)鼓励农业经济发展

1、凡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2、对提升改造或新建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面积在200亩以上且沟、渠、路、林配套,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施、统一标准、统一销售和分户经营”,新建8米以上标准钢质大棚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且基础设施配套,经验收合格,一次性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

4、新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生态休闲农业园,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5、当年度新获得省、国家(部)优质奖以上农产品品牌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元、2000元的奖励,对获金奖的再分别一次性奖励4000元、8000元;当年度新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或著名商标、商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原产地标志农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部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6、对围绕优势产业、特色农产品开展办节办会等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7、凡新建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企业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包装、配送企业设备投资额10万元以上,主要利用本地农产品,并正常投产的,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

8、对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100户以上的农业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对固定资产在4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直接带动当地农户500户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验收确认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9、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对其当年度投资额的50%,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补助。

10、县市两级农业龙头企业购销本地农产品,实际完成年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对其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附具凭证),按贷款年基准利率给予一定贴息补助。专业合作组织购销本地农产品可享受一定范围的贷款贴息补助。

11、对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工商登记注册,建帐建证,吸纳成员单位(个人)30个以上,年销售额10万元以上,经考核验收后,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新组建县级农产品行业协会,经民政(工商)登记注册并积极开展行业活动的,经年检通过,每年补助1万元。

12、对镇(企业)设立的农药残留速测站,并正常开展检测业务,提供相关数据的,给予每年3000元的补助。

13、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凡与省级以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合作,组织实施各类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应用的新项目,视其成效和带动示范作用,对组织单位一次性给予3-5万元的奖励。对有特殊推广价值的,经审定,给予重奖。

14、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制订农业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化生产,经审定达到县级、省级农业地方标准(规程)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5000元的奖励。

15、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业科技企业、农业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农业(星火)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农村专业技术示范协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6、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7、经验收的国家星火计划项目,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鼓励工业经济发展

1、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到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10%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2、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自实际缴纳增值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二年(50%、50%)到位,同时自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起,按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奖励,分三年(30%、30%、40%)到位,当年度享受不足,以后年度不予补足。但奖励额分别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

3、在嘉善经济开发区(含镇工业功能区)内新办符合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在项目竣工后,按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

4、企业建设以工业废弃物为主的资源再利用项目、开发利用新能源、开发生产节能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5、企业实施政府鼓励推广的节能技术,建设节电、节煤、节水、节汽、节油等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6、经批准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标准厂房(关联企业间租赁除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根据产业定位需要,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符合审批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3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50万元。

7、原有内资工业企业(含内资控股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或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3%、4%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属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技改项目,奖励标准再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个项目最高奖励至150万元。

8、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中小科技型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3万元的奖励,但奖励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9、对大院名校在本县创办的研究所、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县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评审验收,一次性给予新创办机构50万元以内的奖励。与大院名校挂钩建立的产学研基地,经评审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

10、凡新产品产值率当年度达到50%以上,且当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11、工业龙头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达到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同一企业限享受一次。

12、当年度新获得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省级知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当年度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3、当年度列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项目、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单个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经认定为企业(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或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心、区域创新服务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4、新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通过鉴定的省级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15、当年度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16、当年度被评定为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7、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绿色企业(含商贸服务企业)称号的,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8、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改组,并通过辅导验收,上市申报材料已由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其直接融资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扩大生产或再投资发展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商贸服务企业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19、对年度考核达标的内资工业规模企业,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三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0、对自营净出口额超上年基数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品(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为准)和纯农产品,其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元。上年度无自营净出口实绩的,以当年相应出口实绩的70%为基数;上年度出口未满全年的,折算成全年计算。奖励额以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净入库)、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为限。

21、对全县出口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其当年度出口额比上年度有增长,且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2、对列入“浙江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3、在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证书起一年内,到境外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办事处、经营性公司、生产性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补助。

24、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资助2.5万元;经县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其他出国(境)设摊展示的企业,每次补助1.5万元;经县经贸局或外经贸局备案并确认,参加政府组织的国内展览会的企业,每次补助一个标准摊位费用(不含广交会、华交会等分配性摊位)。

25、对积极参与“二反一保”(即反倾销、反补贴、特别保障措施)案件应诉活动的企业,经县外经贸局核实后,按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的10%-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至20万元。

(三)鼓励第三产业发展

1、经批准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或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2、经批准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景点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3、对新建的现代物流业项目和现有物流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商贸服务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或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的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5、新办列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的连锁超市,每家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定为省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定为市级放心店的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6、凡总部在本县注册,由总部统一在本县纳税,在县内外开设直营连锁门店的,每开设1家连锁门店,一次性奖励1万元。

7、新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不低于三星级设计标准的宾馆酒店业,或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提升星级标准改造项目,在达到相应星级标准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8、凡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和改建会展业设施项目,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9、新建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职业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扩建、改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0万元。

10、新建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福利业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1、新办电子商务、配送等新型商贸企业,经营期满一年,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在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5万元。

12、新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信息、技术等中介咨询业机构,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按年营业收入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万元。

13、民营信用担保公司为本县二产、三产企业(国家限制或淘汰类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按其当年度平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至100万元。

14、通过省级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5、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全国性的国际(内)旅游交易会、旅游投资洽谈会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5000元;参加出国(境)设摊展示推介的企业,每次补助15000元。

16、旅游景区(点)凡创建并正式挂牌达到AA级以上(含AA级)标准的,每达标一次给予奖励20万元;凡旅行社创全市十强,每次给予奖励5万元,创全省五十强,每次给予奖励10万元,创全国一百强,每次给予奖励50万元。

四、其他事项

1、本意见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注册地在嘉善县的企业或落户地在嘉善县的项目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障等义务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扶持政策。

2、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年技术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5%的企业,当年度不得享受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8、9、13、14、15条扶持政策。

3、本意见“鼓励工业经济发展”项下的第1、2条的第一款和第8、20条扶持政策所需兑现的奖励款项,由县镇两级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4、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设备投资额均包含软件投入。

5、同一企业(项目、产品)在同一年度内同时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相似或关联的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6、本意见所涉奖励、补助款项,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7、本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法由县农经、经贸、外经贸、发改、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制定。本意见未尽事宜,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施中,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8、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共同解释。

9、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同时废止。对企业(项目、产品)尚未享受期满的原政策,继续执行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