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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锻炼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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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锻炼实施意见

为培养锻炼一支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提供人才支持,经县委研究,决定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干部职工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锻炼,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选派干部职工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锻炼,促进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广交朋友,激发干事创业、拼搏进取、改变家乡面貌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招商引资工作搭建直接、有效的平台,推进鲁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选派干部职工的范围和条件

1、范围:

各乡镇、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公、检、法、教育、卫生系统、企业干部职工不列入选派范围。

2、条件:

①政治素质高,个人品质优良;

②无违法违纪问题;

③高中以上学历;

④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三、选派方式和数量

(一)选派方式:

1、每年由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选拔、组织部分干部职工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或城市打工锻炼。时间为一年,一年一轮换。

2、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备案的方式进行。科级干部由组织部备案,其他干部职工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选派地点及工作岗位以个人和所在单位联系为主,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辅助联系推荐。

(二)选派数量:

1、各乡镇根据实有人数的10%左右确定选派名额,条件允许的可以适当增加;县直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选派

2、凡个人报名符合条件者,单位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领导班子人员较多的单位和乡镇,要鼓励支持领导干部带头外出打工锻炼。

四、待遇及管理

1、选派干部职工外出打工锻炼期间,原身份、职务不变;机关和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由单位照发,差供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由单位自主确定;外出人员参加正常的年度考核及工资晋级。凡有外出学习锻炼经历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2、对在外出打工锻炼期间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通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按照《鲁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号)给予奖励。3、选派的干部职工,要同单位签订协议,履行手续,协议期限为一年,一年以上逐年签订。两年后自主决定去留。继续在外的,原单位不再与外出人员签订协议,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4、外出打工锻炼一年期满,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部门及派出.单位对其在外打工锻炼情况进行了解和考察。

5、选派的干部职工外出打工锻炼期间要热爱家乡,宣传鲁山,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

6、选派的干部职工外出打工锻炼期间,要和单位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单位汇报在外工作、学习情况。不能以任何理由长期滞留家乡,否则按自动离岗处理。

7、选派的干部职工。外出打工锻炼期间,由个人行为引发的各种责任,均有个人负责(因招商引资,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除外)。

五、组织领导

l、成立鲁山县选派干部职工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锻炼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具体负责选派打工锻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负责落实外出人员的各项具体管理,选派工作实施情况及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县打工锻炼办公室报告。

3、各单位要加强对选派干部职工打工锻炼工作的指导,加强与选派干部职工在外工作单位和地方党组织的联系,交流信息,互通情况,积极帮助他们提高打工锻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