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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项目统揽”战略,鼓励和吸引县外客商到桐柏投资,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就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优惠政策
第一条外来投资者在桐柏投资,享受国家、河南省和南阳市的各类鼓励外商投资的一切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且是工业项目或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平均每亩用地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汇按当时汇率折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可以即缴即返,对农民补偿部分按最低标准支付,其它属市级及市级以上管理的费用原则上由投资者承担。
项目建设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取得所需用地,项目用地一旦取得,不能改变原规划设计用途或长期闲置。对改变用途或闲置六个月以上的项目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对出让的土地,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且经有关部门核实验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共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项目用地,经县政府批准,非经营性项目用地可享受行政划拨政策,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出让金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自确认之日起,年出口创汇值完成10万美元以上或达到年经营收入30%以上的,五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
第五条经县政府批准入驻淮北工业城、安棚化工城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国家重点扶持县有关规定,可减征或免征三年所得税。
第六条对从事资源深加工,进行矿产资源综合开发或下游产品开发、且日处理规模500吨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减征50%。
第七条从事符合规定的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服务型企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商贸型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项目建设期间,免收一切地方行政性规费;经批准入驻淮北工业城、安棚化工城的项目,5年内免收一切地方行政性规费;项目投产后,凡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收费项目,均按低限征收。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必须具备的前置审批外,其余一律取消。
第十条企业注册登记时,如注册资金不能全部到位,首期注入资金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金的10%,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
第十一条对于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私营企业或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不涉及前置审批的大型综合类私营企业,不核定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二条免除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的一切费用。对连续三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予年检。
二、配套政策
第十三条实行政府帮办制度。中小企业服务局和招商局帮办或代办县外投资企业的有关证照。属县级管理证照,手续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毕;需报上级批准的,相关部门帮助办理。
第十四条实行统一联检制度。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外,对上级规定必须进行的企业年度检查项目,由县经济环境监督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实行一次性联合年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第十五条实行挂牌保护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对挂牌保护的企业,不经纪检(监察)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检查和收费。
第十六条支持和保护审批、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凡积极支持我县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要给予鼓励和保护,不得因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而追究审批、登记等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招商引资项目建成后,由同级财政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旅差费补贴;无明确引资人的,补贴给引资单位。
第十八条引进的公益性事业投资项目,同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对引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引进的生产性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税收后,同级财政每年按税收中地方实得部分的5%,对引资人给予奖励,受奖资格可终身享受,但不能买卖、赠予、转借、抵押和继承。
第二十条引进的县外投资者以参股、租赁、收购等形式对我县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改造,同级财政每年按税收中地方实得增长部分的5%奖励引资人,受奖资格可终身享受,但不能买卖、赠予、转借、抵押和继承。
第二十一条引进县外客商来我县承包荒山荒滩300亩以上,两年内造林绿化达标后,县财政可对引进者给予每亩3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引进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引资有功人员可享受特别贡献奖,具体标准为: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对有功人员记三等功一次,并颁发奖金1万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对有功人员通令嘉奖,并颁发奖金5000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对有功人员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鼓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引资项目建在淮北工业城、安棚化工城,其产值归引资乡镇统计,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90%归引资乡镇,10%归企业所在乡镇。属县委、县政府直接引进的项目,产值、税收归县级统计核算。
第二十四条县直单位引进项目,税收中地方所得部分按项目所在乡镇与县直单位出资比例或协商比例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亦适用于县内民营资本投资项目。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解释权归桐柏县对外开放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