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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加强统筹城乡教育的力度,加快农村教育的发展,推动全省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进,特作如下决定:
一、坚持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15年教育
(一)19*年我省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以来,基础教育基本普及,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协调发展,素质教育不断推进。但是,必须看到,我省教育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还不均衡,农村教育整体相对薄弱。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推进教育均衡协调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二)我省农村教育近期发展的目标是: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学前三年教育和特殊教育;重视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社会;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到20*年,高中阶段优质教育资源达到70%以上,7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强县标准。
二、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保障教育发展的正常投入
(三)建立“以县为主”的财政保障制度。县级政府应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的主要财政责任,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设区的市政府要对所辖区的农村教育投入给予支持。加大县级财政对教育经费的统筹力度,确保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建设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力求做到逐年有所增长。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制度。要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今后中小学教师应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待遇,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逐步使其达到同等水平。
(五)合理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并切实保证公用经费到位。要使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逐步达到城镇同类学校标准,除学校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公用经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安排予以保证。各地、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的收费规定,不得擅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没有合理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没有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没有按规定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
(六)进一步加大教育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财政新增收入中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费附加等资金,用于增加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要控制新的基本建设债务,历年形成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建设债务,由县级财政为主合理安排还贷计划。城乡教育费附加可实行县级统筹,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其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各地要把新增危房和破旧校舍勘察、改造列入正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七)继续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继续开展资助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爱心捐款”行动。
(八)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多元投资体制。各地可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薄弱学校、国有企业所属中小学、政府新建的学校以及后勤项目为重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对政府投资资金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试行教育项目“拨改投”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租赁、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办学。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办学成本核算办法,采取相适应的收费管理形式,实行业主招投标制度。
三、努力创造条件,推进教育公平
(九)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学校建设。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将继续安排危房改造资金2000万元,用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和建设,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各地要制订对欠发达地区和薄弱学校的扶持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变规模小、条件差、质量低的农村学校面貌,逐步统一城乡学校办学条件。要继续开展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工作。到20*年,全省80%的学校要基本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十)以县为单位认真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并抓紧实施。各地要按照“高中阶段学校向县城集中、初中向中心镇集中、中心小学向乡(镇)所在地集中、新增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到20*年,基本完成中小学布局调整。调整后闲置的校产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置换,校产置换所得资金全部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转制按国家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将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以出售、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
(十一)加紧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各地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手段,争取到20*年,农村初中和乡(镇)中心小学都有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都有教学收视点或光盘放像点,基本完成“校校通”工程。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投影仪等电教设备,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名校、名师资源,有计划地加强实用教学软件的开发和利用。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扶持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
(十二)进一步加大扶贫助学力度。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实行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对仍有困难的,还可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对其他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困难程度,全部或部分免收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费用。具体资助对象和标准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贫助学专项经费增加到3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扶贫助学。各地要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加大扶贫助学力度。在扶贫助学中,要采用“教育券”等形式,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十三)加强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的支持和管理。坚持流入地政府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方针,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增加投入,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各级财政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有关费用。各地要做好对民工子女学校的督导与指导工作,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与当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十四)继续关心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按照盲教育以省办为主、聋教育以市办为主、弱智教育以县办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特殊教育布局。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把学前教育与康复训练结合起来;加快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在重视职业教育的同时重视普通教育的发展。争取到20*年,残疾儿童少年与其他儿童少年同步接受15年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其受教育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十五)要关爱心理和行为有偏差、学业有困难的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承认人的个体差异,努力为学生提供多种选择的学习,尊重学生有适合自身成长的个性发展。学校有责任教育好每一位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把在校中小学生推向社会。
(十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扩大民族学校和民族班的规模。采取减免有关费用、提供生活补助、优惠加分等各种有效举措,鼓励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大幅度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升入高中的比例。接受义务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免收杂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高中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办好浙江西藏民族中学和内地新疆班,为国家民族教育事业作出贡献。
四、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年招生数占高中阶段招生总数的50%以上,促进全日制职业教育与短期职业培训的协调发展。要积极调整职业学校布局结构,优化课程设置,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紧密结合我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与之对接的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要扩大职业学校的校均办学规模,强化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到20*年,全省重点建设好200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200个省级示范专业点,重点建设好20个省级中等职业学校先进制造业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示范基地。
(十八)坚持职业教育办学体制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形成多元办学、多形式培养人才的格局。在办好公办职业教育的同时,大力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鼓励行业、企业以单独办学、联合办学、与公办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对教育质量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地方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坚持面向社会和市场的办学方向,采取校企合作、产教结合、“订单式”培养等灵活多样的模式,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
(十九)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省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中、初级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校推荐,可以向职业技能鉴定站申请参加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资格鉴定。要积极支持省重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凡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建站(所)条件的职业学校,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二十)各级政府要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投入,保证职业教育生均事业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高于普通高中。各级财政要安排或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有计划地支持职业学校实验实训设施建设和师资培养。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增加到2000万元,主要用于示范专业、实训基地和欠发达地区骨干职业学校建设。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不得用于冲抵正常拨款,不得挪作他用。中等职业学校的水、电收费与其他中小学一样,按民用水、电价格标准收取。
(二十一)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各地要深入开展“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教育科技培训体系,把各类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农村中小学办成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要继续推动自学考试向农村延伸,依托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构建并完善适合农村的自考助学体系。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开展农村社区教育的试点,逐步构建农村终身教育体系。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农村成人教育的投入。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时,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农村职业(成人)学校的建设。到20*年全省要建设好200所省级示范性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一批农村社区教育示范区。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十二)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德育放在一切教育工作的首位,改革和完善德育工作的机制体制,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改进德育课堂教学方法,强化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防范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预警机制,加强对心理、行为有障碍学生的管理和帮教网络。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均应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全社会都要为广大青少年的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十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坚决改变学校教育中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建立和完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体系,降低教学内容难度,改进教学方法,改革评价和考试制度,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健康而有个性的可持续发展力。要坚决采取措施,切实把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
(二十四)要高度关注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花大力气促进学前教育和初中教育的健康发展。县(市、区)、乡(镇)要有专人管理学前教育工作,每个乡(镇)都要建好中心幼儿园,教学研究部门要有专门研究学前教育的人员。要积极改革幼儿教学模式,彻底转变“幼教小教化”的现象。要花大力气提高初中的管理水平、师资水平和教学水平。改革高中招生制度,减轻初中过于激烈的竞争压力。力争办好每一所初中学校,从源头上缓解择校竞争压力。
(二十五)促进师资的合理流动和配置,采取提高农村学校的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等措施,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凡晋升高级教师职务的城区学校教师,都应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一年以上。凡评上中小学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的,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他们为当地农村教育事业作出贡献。要严格执行中小学编制标准和教师资格制度,采取妥善措施,坚决清退代课教师。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要关心和爱护教师,尊重他们的劳动,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表彰终身从教特别是终身在农村从教的优秀教师。
(二十六)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要逐步把教师继续教育的重点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到教师专业成长上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制定教师培训规划,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改善承担教师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创新培训机制和方法,提高培训实效。健全师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的规定,各地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师资的培训。20*年至2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的扶持欠发达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增加到2000万元。
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农村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七)发展农村教育,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切实把加强农村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争取通过近5年的努力,使农村教育的面貌有一个明显的变化。
(二十八)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对农村教育的责任。要紧紧围绕确保农村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15年教育、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并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布局、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落实、推进农村教育管理体制创新、充分利用农村教育资源推进“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等责任,建立对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把辖区内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教育发展状况纳入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政绩考核。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市、区),省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责任、完成任务不好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充分运用教育强县的评估机制,调动县级政府重视和发展教育的积极性。建立对教育强县的定期复查制度,督促不符合条件的教育强县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将取消教育强县的称号。
(二十九)各地要高度重视教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选拔懂教育规律的优秀干部担任教育局长和校长,并加强对教育局长和校长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尊重教育发展规律、育人规律的自觉性和领导教育、培育人才的素质水平。
(三十)各级政府和发改(计划)、教育、财政、物价、人事、劳动、建设、土管、农业、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中央及我省有关教育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通力合作,推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督查已经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实行通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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