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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再上新台阶。
近年来,动漫产业在全球迅猛发展,已成为一个新兴的重要产业。我市是全国发展动漫产业最早的城市之一,有着发展动漫产业的良好基础,特别是厦门经过二十五年特区建设,经济社会取得长足进步,发展动漫产业业是我市产业升级的内在需求。在“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政策引导,优先发展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重点打造厦门软件园动漫产业区,扶持一批具有较强原创能力、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动漫企业,培育若干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动漫品牌。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目标是:“十一五”期间我市动漫游戏企业达到100家,动漫人才10000人,动漫游戏产值100亿元,形成布局合理、核心突出、分工明确的动漫产业链,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居全国前列。
二、加大扶持力度,做大做强我市动漫产业链。
市财政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增设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优先发展的动漫企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凡是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办公场所均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并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除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2号)相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厦门市以下优惠政策:
(一)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500元人民币、三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1000元人民币、三维2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二)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40万、10万元人民币。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项奖励10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项奖励20万元。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三)动漫企业出口国外、境外的动漫产品除享受市政府出台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按照出口额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奖励30万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40万人民币的奖励政策。
(四)新设立的动漫企业(不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要求外,注册资本可在三年内分三期到位,但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申报认缴注册资本总额的30%。注册资本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总额承担有限责任。
(五)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向本市银行借贷资金,用于动漫项目创作,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在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六)动漫企业购买厦门软件园产业基地动漫游区研发楼,经审核认定享受园区相关待遇。租用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三年内可实行减半优惠。园区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优惠价格提供给入园的动漫企业使用。
(七)动漫企业参加由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展会,其展位费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三、创造优良环境,增强动漫产业发展后劲。
(一)我市相关媒体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原创动漫产品,开设专题推介节目。支持厦门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产品。
(二)动漫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优惠待遇。鼓励在我市大专院校培养动漫游戏相关人才。
(三)加强与台湾数字内容产业的合作和交流,鼓励台湾动漫企业和人才来厦创业、发展。
(四)加快建设厦门软件园产业基地建设,把园区建成国家级软件生产与出口基地、动漫游基地以及软件“产、学、研”基地。同时加快厦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我市软件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建立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信息产业局牵头,市财政局、文化局、科技局、外资局、人事局、教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经发局、贸发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
(二)组织动漫产业专家制定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认定标准,经市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后颁布。
(三)充分发挥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数字娱乐分会的作用,保障和促进动漫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对享受本意见规定政策的动漫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意见由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公布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