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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改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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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改革指导意见

各市教育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我厅《关于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意见》(浙教基〔2002〕156号),积极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建立旨在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评价与考试制度,现就*年我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应有利于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中小学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学习。

二、推进升学考试与招生制度的改革

1.在初中升高中的考试和招生中,要考虑学生的整体发展,改变将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录取标准除考试成绩外,可参考其它结果,各地要积极探索对学生多方面能力和素质发展的综合评价方法。继续实行并完善重点普通高中招收保送生和部分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以及职业高中直升等制度和办法。鼓励各地进行特长测试加分和对在发明创造、科学研究及其它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免试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改革试验。随着高中教育的发展和基本普及,逐步扩大高中学校的招生自主权,鼓励学校办出特色。

2.考试的组织方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可以分开进行,也可以两考合一进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毕业考试与升学考试分开考试。为了确保考试的质量,升学考试以及两考合一的考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毕业考试由学校组织。

3.升学考试的科目设置要求全省统一。*年的升学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科学、社会·政治、体育和自然科学实验操作考查。原则上各科的满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00分(含听力测试20分)、自然科学150分、社会·政治8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两考合一的考试科目及满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20分(含听力测试25分)、自然科学200分、社会·政治100分、体育30分、实验操作考查10分。语文是否测试听力,英语是否增设口试,以及是否增加"特长项目测试"或音乐、美术与劳技测试等内容,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命题应体现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应注意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经验的联系,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与地区文化和教育发展相适应,坚持考试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导向;应采用形式多样的考试方法,使学生能够用多种方式将自己的学习体验与认识呈现出来。

5.社会·政治学科的考试采用开卷考试的形式;各科考试允许使用计算器。

6.改进命题技术。目前特别要重视控制试卷难度,难度系数要求控制在0.7以上。要适当减少题量,增加主观题的权重,给学生留有思考的时间和发挥创造力的空间。要克服试题"能力技能化"的倾向。试题要灵活开放,积极探索对学生学习能力、态度、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考查,试题的编制,不出繁、偏、怪题。

三、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重要考试,对推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同时,它还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庭、学校和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这项改革所涉及的各个环节。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年本地区工作方案,并在政策、管理、人员和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考试说明"规定考试的目标和性质、各学科考试内容及要求、考试方式、试卷结构等,它"对考试起着法定文件的约束作用"。制定考试说明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和试卷评价报告〉的通知》(教基司函〔2002〕42号)指出:"为了保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改革的健康发展,建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试说明''''编制权限的管理。原则上考试说明应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教研部门组织研究编制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对于考试改革的设想、举措,应当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统一编入考试说明,作为考试的依据"。为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说明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厅委托省教研室根据修订后的省义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学科指导纲要编制《*年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经审定后颁布。要求各地尽早研究确定*年考试改革的设想和举措,并于2002年10月底前报我厅基教处。个别市级考试组织单位要求获得编制考试说明的资格,应报我厅审核批准。

3.严格对命(审)题、施考和阅卷等工作的管理。要继续开展对各命题单位负责人及学科命(审)题组长的培训。各地要尽快建立命题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实施对所有命(审)题人员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命题质量。加强对阅卷人员的培训、阅卷复查和登分统计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对作文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加强对主观题,特别是开放性试题阅卷的复查。省教研室承担对命(审)题、阅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等任务。要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预防和严肃查处各种泄密、舞弊行为。充分保障学生安全,坚决杜绝考试过程中学生伤害事故。

4.建立和完善试卷质量与考试管理的评价制度。考试组织单位和命题单位要及时对考试管理、试卷及其使用效果等进行自我评价和工作总结,组织专家和教研员进行试卷分析,认真撰写评价报告。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试卷质量、使用效果及考试管理进行分析评价,评价报告。

5.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要坚决把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落到实处。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毕业考试不早于5月10日,升学考试安排在6月中旬;不得乱编滥印或滥订各种形式的考试说明和复习资料;不得搞各种名目的模拟考试;禁止进行区域性的统测、统考、会考。要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整治力度。要严格考试收费的管理。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