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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试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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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试点意见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精神,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竞赛选拔、岗位使用、表彰激励、技术交流、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培养一批数量充足、规模宏大、结构合理、技艺精湛、作风过硬的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为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证。

二、目标任务

(一)“*”时期全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总体目标

“*”时期,我市要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到2007年底,我市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0%以上,人数累计达到6万人,其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5%以上,到2010年要达到28%以上,人数累计达到9万人,其中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年,全市要培养高技能人才12000人,其中培养新技师1800人。

(二)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目标

“*”时期,我市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的企业,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数要递增10-15%。到2007年底,全市各类重点企业内的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占企业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要达到25%以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28%以上。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重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占企业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达到32%以上,各类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35%以上。企业从事技术工种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三、工作原则

1、建立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建设要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评价鉴定内容与生产实际相结合、职业资格认定与使用待遇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2、改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企业可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3、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过程的质量督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评价鉴定过程的质量督导,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鉴定工作,保证评价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价方式

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评价鉴定模式,要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鉴定方式。

1、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使用。以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与水平。

2、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可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采用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与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相对应。理论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采取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3、企业可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来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对在各类竞赛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可按我市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4、企业可根据生产实际特点,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企业可采用职业功能分析法自主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鉴定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助性模块;按技能结构划分为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按生产特点划分为工艺模块、工序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按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可划分为独立操作型模块、助手配合型模块、模拟口述型模块等,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5、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鉴定,可按照《关于无锡市开展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劳社培[*]22号)、《关于在我市开展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4]10号)和《关于完善我市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意见》(锡劳社培[2005]12号)的要求实施,对业绩特别优秀的职工,可按规定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技术骨干,因历史原因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

五、工作要求

(一)确定试点

市、市(县)区可各确定1-3家大中型企业作为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试点单位。试点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配置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试点企业要制定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职业领域、评价内容、主要措施、经费筹措、实施步骤等内容,方案经相应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备案后组织培训、鉴定。试点企业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抓出工作成效;要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职工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探索企业认可、职工欢迎、符合技能培训、鉴定规范的评价方法。我市将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开。

(二)建立机制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加快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要充分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发展、技术进步、产品升级以及对职工的培训、薪酬、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企业总体人力资源开发战略加以落实。要充分运用评价鉴定手段,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凭技能水平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贡献确定工资待遇的激励机制,实施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人才保障政策。

(三)强化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和指导企业制定鉴定要素细目或鉴定大纲,开发配套的鉴定题库(卷库)和教材等系列技术资源,为企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要加强企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考评人员队伍。要加强质量督导,完善企业鉴定考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鉴定的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确保企业鉴定质量。

六、组织领导

1、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企业要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企业经济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企业党委、行政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目标。企业党委、行政要专门听取高技能人才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相关要求。积极构建党委统一领导,人事劳资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广大职工广泛参与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新格局。

2、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信息统计范围,结合年度统计工作,定期分析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状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要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推进高技能人才的引进与交流。

3、营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大力宣传国家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企业系统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形成尊重高技能人才、争当高技能人才的浓厚氛围,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