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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消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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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消防意见

党的*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切实贯彻**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农村防范和抵御火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

农村消防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循序渐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新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新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的要求,坚持协调发展,保障消防工作与新农村、新建设同步推进;坚持依法治火,使各项消防法规在农村得到有效执行;坚持规划先行,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坚持完善机制,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乡镇、村等各个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到位、制度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坚持综合治理,夯实新农村、新火灾防控基础;坚持以人为本,提升农民消防安全素质。

三、工作目标

力争“十一五”期间,全区城乡消防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各级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火灾隐患整治及时有效,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得到有效遏制。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

1、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镇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在农忙、秋收时节,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常识,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民政部门要指导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加强消防管理;教育部门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安全常识教育;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2、进一步落实旗县(市、区)政府职责。旗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农村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并完善、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总体和建设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民政、建设、农牧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供服务,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农村公用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负责。

3、进一步落实乡镇政府职责。乡镇政府应建立由政府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村委会、农村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工作。乡镇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结合农村实际制定农村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消防工作的开展;应当督促公安派出所落实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应当制定落实农村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与辖区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村委员会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

4、进一步落实村委会职责。农村村应建立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派出所民警、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农村村委会消防工作组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村委员会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做好辖区的消防工作,维护辖区消防安全;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指导农民群众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对辖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的消防素质;应当组织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向乡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和火灾情况;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5、进一步落实公安派出所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掌握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每半年向、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依法对辖区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和指导辖区除公安消防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和农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符合《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情况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6、进一步落实农村社会单位职责。驻乡镇、村的社会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保障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符合要求和畅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二)认真编制和落实村镇消防规划,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7、全面加强消防规划编制。在编制和修订乡镇、村庄总体规划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针对平原、草原和林区、山区的不同特点,结合乡镇和村庄规划调整、村容村貌治理、扶贫、水利建设、农电工程建设改造等工作,将农民住宅、商业网点、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以及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纳入乡镇规划和村规划,纳入农村饮水安全、电网改造、能源供应、公路建设、农业信息化等工作范畴。已编制、修订完成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规划,不得批准。2009年底前,旗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要把消防规划纳入乡镇、村庄总体规划,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8、全面加强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路改工程,拓宽、硬化道路,保障消防车通行需要,严禁在村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永久性障碍物;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设置消防水源,凡设有供水管网的镇,在新建、改建工程中,一并实施消火栓建设;设有自来水管网的村要按标准安装室外消火栓,并设置明显标志;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村镇,要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等取水设施;不具备条件的村可设置消防蓄水池或水井,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各村应设直拨电话,并设专人值班,直拨电话号码报所在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各村应充分利用村镇广播站兼做消防宣传和火灾应急广播,用于指导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要按照“一村一队一车一泵一栓一牌”的工作思路,2010年底前,60%的村实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购置或改装一辆消防水罐车、配备一台消防专用水泵、安装一个室外消火栓或消防蓄水池(水井)、设立一块户外消防宣传牌;2011年底前,全区所有的村要实现上述目标。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火灾防控能力。

9、深入强化消防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依托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系统、广播电视“村村通”以及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等阵地和载体,推动构建农村消防宣传体系。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农民夜校、送消防文化下乡等多种形式,结合重大节日、普法教育、文化下乡和文化扶贫等活动,推进消防宣传教育下乡、入户、进课堂,形成人人讲防火、村村抓消防、户户保安全的良好氛围。**年底前,应将消防知识全面纳入各类义务教育、在职教育、技能培训的主要内容;2009年底前,全区农村在校师生接受消防知识教育率应达到100%。应在农村主要道路、集镇街道、旅游风景点、古建筑区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警示牌或标语。每年重点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定期对老、弱、病、残、幼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每年“119消防日”应组织开展一次农民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要大力加强重点工种、岗位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工作,2010年底前,农村8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相关岗位必须是消防培训合格人员。

10、深入整治火灾隐患。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要督促、推动乡镇政府对公共聚集、易燃易爆场所和乡镇企业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业主、农户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要督促乡镇政府结合村整治,积极推广应用适合农村特点的阻燃、耐火建筑材料,重点解决农村学校建筑耐火等级低、疏散通道不畅等突出问题。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备耕、收获季节,要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分清轻重缓急,实施重点检查,切实加大对乡镇企业、农家乐旅游、草垛、麦场、木屋毗连区以及育种、养殖、种植场所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林区、山区村镇要将居家防火和森林防火有机结合,防止“山火进家、家火上山”。

11、深入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能扑救初期火灾的灭火救援体系。平原、草原地区村镇应建立以乡镇政府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专职或兼职消防队为主体,村民志愿、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林区、山区村镇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一支义务消防队。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设备可以采用改装的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和手抬消防泵等,设施可以利用农村水利灌溉、人畜饮水工程和防洪、抗旱设备。要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做法,在农村依托“草原119”火灾扑救新模式,争取在2010年底前,建立起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切实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12、深入落实保障措施。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建立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每年年底,由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旗县(市、区)、乡镇、村和平安地区考评。各级公安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职责将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避免重复投入。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加大对农村消防事业发展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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