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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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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评估意见

为了贯彻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两个《决定》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教育督导工作,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要求,在继续对“两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以保证“两基”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为此,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教育督导是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代表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举办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教育督导同时担负着督政和督学的任务。教育督导中督政工作要坚持,督学工作要深化。当前,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是要逐步建立起对地区和学校的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和检查监督机制,同时要把教育督导工作引入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评估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

从今年起,省建立对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对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地方政府的督导评估着重检查是否用正确的教育思想领导教育;中共中央国务院两个《决定》提出的要求是否落到实处,对于区域性推进素质教育是否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工作是否扎实而有进展;是否依法确保对教育的投入,以保障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等等。

对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省一级重点职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职业高中的综合督导评估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其他高中段学校和民办初中、小学的综合督导评估由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学校的督导评估着重检查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努力优化教育、教学过程等等。

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轮。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尽快制定对地方政府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导意见和具体办法。

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协调和组织督学以及教研室、教科所(室)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所属学校开展教学工作专项督导评估和经常性检查,深入到学校教育教学领域,深入到教室中和课堂里,督促和指导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改进教学方法,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过程。

二、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县级教育综合评价体系。

近几年来,在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过程中,已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学校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和评估办法,对促进学校办学效益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在积累了对学校个体进行督导评估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和建立对县级教育的综合评价体系,是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和保障素质教育全面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助于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摈弃单纯以升学率高低评价教育工作的错误做法,也为地方教育的发展树立一个标杆,同时更能通过评价机制激励地方加快教育的发展。对此,省正在积极探索研究,争取尽快拟订并建立起对全省所有县(市、区)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综合评价方案,即以年度权威的统计数据为主要依据,结合加权计分,加上一定的定性分析,对每一个县(市、区)进行综合评定和横向比较,以此来衡量一个地方的教育工作主观努力程度和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幅度,从而激励所有县(市、区)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快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省将尽快在原县级基础教育综合水平评价方案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县级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包括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操作办法。

开展创建教育强县活动,是省委、省政府的正确决策,是我省在基本实现“两基”以后进一步加快教育发展的重要抓手,要继续加强对各地创建教育强县工作的指导。与此同时,修订高标准“普九”和高标准扫除青壮年文盲的要求,引导25个欠发达县(市、区)努力实现“两高”。“十五”期间,对这些欠发达县(市、区)达到“两高”标准的,经评估后给予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健全和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在同级政府领导下,代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专门机构。要为督导机构配备足够的督学和工作人员,可根据行政区域的大小和辖区内学校数量确定编制数,以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正常运转。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对所辖地区和有关教育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人员。实践证明,建设一支与教育督导任务相适应的、数量足够、素质较高、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行政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是适应日益繁重的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专职督学的数量市不能少于5人,县(市、区)不能少于3人。专职督学可以是行政编制,也可以是事业编制,凡事业编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变。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遴选督学,督学队伍整体应该是年富力强的,专职督学必须以中年为主,实行老、中、青结合。督导人员必须熟悉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工作,且能够独立承担和组织开展教育督导活动。

省、市、县(市、区)三级督学,分别承担所属地方的教育督导任务。各级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对在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督学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称职的或无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学应及时予以解聘。

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督导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确定督导责任区,指定督学对责任区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导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督导在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和保障素质教育实施的经验。要在工作的实践中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努力使督导评估的运作机制和实施办法更趋科学、合理。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督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的自身素质和督导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四、充分发挥督导评估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

要统筹安排各类评估检查活动,逐步把各类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中,这是进一步加强教育宏观管理,转变机关作风的需要。过多的评估检查,不仅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管得过多过细,而且直接造成基层和学校穷于应付,缺乏自主办学积极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形式主义之风。建立对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和对县级教育的综合评价体系就是要改变政出多门、评估多头的局面,把国家和省关于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对区域教育工作和学校工作集中的评估指标体系,以此引导地方和学校切实地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积极探索运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尝试把一部分具体督导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

要重视教育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督导活动结束后,督导机构应向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定期教育督导公报,也可以对一部分督导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成为被督导单位改进工作的依据,成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评选各项先进、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