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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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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意见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地促进全省工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通知》(赣工商办字[2008]7号)和《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工商法字[20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现提出本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实务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认识

20*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就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说理,能进一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阳光行政”。因此,在行政处罚文书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因素等,来界定当事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的说理,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必然选择。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1.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2.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3.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理的适用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2.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应当考虑的说理事实内容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6.移送的案件被司法机关不予立案退回的;

7.被警告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9.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10.做虚假陈述,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11.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2.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3.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上述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办案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运用事实中给予充分客观的说理。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的工作要求

(一)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没有说明理由的,核审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

(二)核审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三)办案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三)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