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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70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常政办〔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推行“一岗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下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
1、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2、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全面负责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3、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评;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5、区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组织和领导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6、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主持召开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本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7、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及其负责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把安全生产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非法协议,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保障措施
1、落实监管责任。全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要尽快调查结案,并向社会公布。
2、严格责任追究。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各级领导及其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告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考核力度。将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各地区、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各类评比活动。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主要领导应向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并报告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