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养老服务事业意见

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养老服务事业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养老服务事业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基本原则

1.养老方式多样化。以社区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机构养老为补充,全面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努力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服务对象公众化。以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为重点,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宗旨,开展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多种服务项目,以有偿、低偿、无偿服务等形式,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服务需求。

3.服务队伍专业化。全面推进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4.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扶持、资助和鼓励各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5.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二)目标任务

在全面提高家庭保障能力的同时,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逐步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全市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1.到2010年各类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20‰以上,其中市区不低于22‰。

2.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网络化,全市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作用。

3.通过开展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使全体老年人的养老得到有效保障,使困难和特殊老年群体受到优惠照顾,逐步达到养老机构标准化、养老管理规范化、养老服务人性化的要求。

二、扶持资助政策

(三)政府扶持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16号)的各项规定,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予以扶持,切实履行职能,将各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四)政府资助政策

政府对各类养老福利机构按建设水平和入住老人情况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对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一次性启动补贴和运行补贴,对困难和特殊老年人给予补贴或援助服务。市区的补贴标准如下:

1.机构养老

养老福利机构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入住床位、生活护理、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精神慰籍、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机构,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院、托老所、敬老院以及老年福利院、福利中心等。

对社会力量投资新建的养老福利机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评定,确认为一、二、三等级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各养老福利机构(不包括由政府供养的五保、三无对象的床位)达到养老机构基本要求,按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实有老人数,根据自理、介助、介护等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月每张床位40元、60元、80元的运行补贴。

对入住养老福利机构属介护对象,并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百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

2.居家养老

居家养老是指以“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为组织形式,对居家生活需要帮助的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康复训练、精神慰籍等服务内容,以有偿、低偿、无偿等形式,对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开展专业化养老服务。

对已建立的街道(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启动补贴。

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50户以上的,按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数,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每户100元的运行补贴。

对居家养老属于介助、介护对象,并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当地无子女照顾且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归国华侨中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以及百岁老年人,给予每月100元送时服务费补贴。

上述政府资助政策试行三年。

(五)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满足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求。从20*年起,各辖市(区)要将养老服务事业各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其中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个区所需经费,按市、区5:5的比例承担,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制定并实施。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强对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目标任务,加大政策扶持和资助力度,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事例,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关心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风尚。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养老服务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资助、管理和监督等具体办法,并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

(七)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

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各地可采取养老福利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的办法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运作。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政策资助,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

(八)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体系

1.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养老服务行业运行体制。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逐步建立起政府政策引导和行业管理、社会力量多元投入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运行体制,保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建立科学规范的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各地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养老服务行业加快发展。依据国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等规范,制定养老福利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认定、等级评定标准;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服务收费,对有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实行政府定价;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实现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实行完善有效的养老服务行业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实行定期统计上报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和服务。对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享受政府的各种扶持和补贴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名义骗取各种补贴的,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补贴资金;对养老福利机构中途改变性质或歇业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退还按养老福利机构等级和床位数给予的一次性补贴资金(运行未满5年的,每年退还20%),同时向相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减免的规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

(九)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