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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门行使多年的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划归经贸委,将水资源开发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水能资源开发管理从水利部门的职能中划出,给全省水资源开发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使全省的水电建设出现了一些混乱局面。前不久,国家经贸委已撤销,省一级机构调整即将进行。目前,我省电力建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新局面,理顺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对于在新的形势下,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水电建设合理有序地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一、机构改革后的水电建设管理情况
(一)关于行政审批
机构改革将电力建设行政职能划归经贸委后,经贸委实际并未完全履行。在行政审批方面,地方水电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批,仍由省计委和省水利厅两家共同办理,并以《关于*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各市州,且该文中明确0.5万千瓦至2.5万千瓦的小水电项目由省水利厅单独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后,送省计委备案即可。
水利厅利用自己技术上的优势和多年的管理经验,在行政审批环节仍然履行了部分行政职能,其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二)关于建设期管理
由于水利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划出电力建设行政职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给建设期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全省的水电建设出现了一些混乱局面。省经贸委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缺乏有效的管理,助长了部分投资者在建设工程中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个别投资者不懂得水电建设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列》,不按河道防洪和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施工弃渣堵塞河道,严重影响河道行洪。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不按国务院和水利部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进行质量管理,不接受水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的质量监督,使一些工程出现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给河道下游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一旦水电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省政府又要追究水利部门的责任,这种义务和权力不相符的局面,应该得到改变。
二、应将水电建设行政职能重新划归水利厅
(一)应由水利部门对水能资源开发实行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包括水力发电),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在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中必然涉及到水利、水电等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水电专业规划是水资源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从于全省水资源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因此,水电规划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的综合规划进行审定。
水资源开发利用包括防洪、发电、灌溉、水土保持、人畜饮水以及水产养殖等多个方面。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关系到江河和流域的统一规划,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保证、水土保持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水能资源开发与管理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水电开发和建设实施统一管理。
综上所述,应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的角度,加强行业管理,使水能资源开发合理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建设管理,确保水电工程质量
水利部门有多年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有大批水利水电建设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应该并且能够承担起水电建设管理的重任,保证水电建设工程质量。
从古至今,水利建设和水电建设就是密不可分的。解放以来,水利部和电力部的分分合合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水电建设本不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分类,应该是水利建设的一部分,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种。水利工程建设的规章规程,技术标准对于水电建设工程均具有适应性。将水电建设纳入水利部门的管理范围,在技术和管理上可以资源共享,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今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水利部门出于高度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加大水电建设管理力度。目前,水利部正在全国范围内清查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确保今年的消防度汛,确保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省水利厅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地方水电建设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强防洪度汛和施工安全管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管理。在新的形势下,望省政府明确省水利厅在水电建设方面的行政职能,使水利部门能进一步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保证我省水电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