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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规范和推动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实现对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理顺企业分配关系,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职工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企业分配自主权逐步落实,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显重要和紧迫。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原则、任务和重点。
(一)原则。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参与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集体协商过程中,应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原则。
(二)任务。到20*年底,全市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要达到50%,职工覆盖率达到60%;各县(市、区)至少直接抓好1个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至2009年底,实现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或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
(三)重点。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作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企业和区域:一是职工年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城镇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的各类企业;二是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职工工资增长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以下的各类企业;三是企业经营者工资年收入是普通职工年人均收入6倍以上的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四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各类企业;五是实行计件工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各类企业;六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应将以下内容作为协商重点:一是根据设区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营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提出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目标;二是参考设区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调整相应岗位职工工资,形成科学的工资分配关系;三是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制订或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形成公平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四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完善职工保险福利项目,形成合理的福利制度。
三、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通过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共决、增长和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以培育协商主体为基础,以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为主线,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通过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的协作配合,推动企业(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自主调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企业效益、当地及本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参照政府的工资指导线,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落实和兑现。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应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加强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建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工会向工会组织报告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全省在今年第三季度启动新一轮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按照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31号)要求,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职工与用人单位具有平等提出协商要约的权利,“要约行动”要从工会和企业两方面同步推进。市、县两级工会要引导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凡未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基层工会应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约;各级企业与企业家组织也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方的协商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通过扩大宣传、举办培训等方式,培养企业和职工的协商意识;通过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制度和培养队伍,指导企业的具体协商,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较规范,内容较全面,协商质量较高,履行较好典型单位的示范作用,带动全面工作。要保护集体协商代表依法开展工作,严肃查处对协商代表尤其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打击报复行为。
对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应在20日内予以回应,并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县及县以上地方工会组织可向企业方下达“整改建议书”;对于无视工会组织整改建议的,由地方工会组织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家组织应及时协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所属,以及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且暂不具备独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进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区域工资集体协议,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管理。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是法律规定的必备程序,也是《劳动法》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职责。各级三方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受理,进行审核登记,同时对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双方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确保工资集体协议按期生效。对审查同意的,应在收到工资协议之日起15日内发给《工资集体协议登记证明书》;逾期未出具审查意见的,工资集体协议即行生效。
各类企业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附件1)及相关材料(附件2),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本市辖区内的省属、市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查;无主管部门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按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企业报送的工资集体协议。
四、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切实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重点加以推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力度,提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水平。加强对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的研究分析,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做好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工作,完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备案制度,明确审核备案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于不履行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必备劳动标准缺漏、劳动标准规定不明确不合理的工资集体协议,要求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组织协调处理。
工会组织要加大参与、服务和指导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收入分配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尤其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对工资分配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有关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提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群众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在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雇主组织要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企业逐步建立和规范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企业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二)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大意义,宣传劳动工资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的工资集体协商意识,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业务培训。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双方代表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制订工资集体协商年度宣传和培训计划。劳动保障部门要着力抓好企业劳资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会组织要重点加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组织企业经营者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树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共决的工资分配机制理念。
(四)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的监督检查。工资集体协议生效后,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企业法人代表人更换的,不影响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由企业行政、工会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小组,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检查制度,每年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双方应及时协调解决,检查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要建立企业履行情况通报制度,将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定期(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履行情况。每年底将执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向本级三方会议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建立和实行集体协议情况监督检查,要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信息分别列入年度劳动用工、企业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年检管理。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优秀企业家和劳动模范、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提高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今年第四季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将对全省各地工资集体协商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组织设区市对流检查,督促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进计划落实。
(五)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企业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协商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重大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行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45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和企联组织等介入,协调处理,促进双方恢复协商,达成一致。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企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的统计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照企业集体合同签订情况报表(劳社统关系8号)项目要求做好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统计填报工作,并对本地区开展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的企业户数、职工人数等情况作文字说明。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范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分析存在问题,并填写《福建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表》(附件3)于11月5日前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