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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就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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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就业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引导和扶持我市有意愿进入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构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生活品质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5〕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我市农村劳动力积极办理求职登记,明确转移就业扶持对象

(一)我市劳动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进入二、三产业就业意愿的*户籍农村劳动力,可办理求职登记,申领《*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是我市农村劳动力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转移就业扶持政策、参加农村公益性岗位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凭证之一,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证件信息记录。

(二)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对象为持《*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人员。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点帮扶对象(以下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1.领取《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人员;

2.低收入农户劳动力(低收入农户的具体界定办法由市农办另行制定);

3.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劳动年龄段内的农村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4050”人员);

4.农村复员转业军人;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农村残疾人。

(三)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因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等原因农转非时符合申领城镇《就业援助证》条件的,其求职登记时间视同失业登记时间。

二、建立完善的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系,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四)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机制。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乡镇(街道)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行政村(社区)要做到《*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申领发放的工作、场地、人员三到位。强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并将调查数据纳入全市人力资源网络统一管理。

(五)切实加强《*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行政村(社区)负责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复审工作;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证件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授权,可实施发证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发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监管。

(六)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做好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建立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综合性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萧山、余杭和各县(市)中心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市场信息采集能力,完善信息制度,发挥市场引导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七)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引导民营职业介绍机构诚信经营。进一步加强对民营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指导、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引导各民营职业中介机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

三、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八)鼓励兴办农业加工、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种养殖业基地和休闲农家乐的发展,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加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鼓励发展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推广适合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创造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会。

(九)鼓励农村劳动力结合实际,在商贸、餐饮、旅游、家政等服务领域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引导农村劳动力从事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全职或临时性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各地实际,鼓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投资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促进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

四、建立政策扶持体系,帮扶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

(十一)就业扶持政策。

1.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对我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凡免费介绍并帮助我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指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下同)人数给予中介机构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安置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100元给予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市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市区户籍(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20%的,每招用1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共计4000元。

3.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视同吸纳城镇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

4.将农村公益性岗位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十二)培训补助政策。

1.鼓励农村劳动力参加引导性培训。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市区户籍农村劳动力参加引导性培训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鼓励用人单位、各类培训教育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用人单位对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经费可计入企业成本,在税前列支。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市区户籍农村劳动力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给予补贴,初级每人补贴300元,中级每人补贴400元,参加高级工、技师培训或当年*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补贴600元;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每人补贴15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予以补贴。

3.凡参加*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的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均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

(十三)创业扶持政策。

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劳动力在本市创业的,享受本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项目符合本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享受本地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

(十四)权益保障政策。

1.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与工商、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团体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农村劳动力维权救助举措,积极把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吸收到工会组织中;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或克扣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

2.深入贯彻落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障水平。

3.建立农村低保人员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低保人员实现转移就业(须签订一年或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24个月内,其劳动收入中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此规定对同一对象不重复适用。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和推广“就业货币”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列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切实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宣传、农办、发改、建设、经贸、财政、人事、税务、工商、物价、统计、民政、监察、教育、人行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和形势的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再就业资金,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市区户籍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实现转移就业的,以及转移到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就业并享受当地户籍人群同类扶持政策的,落实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区再就业资金各承担50%。

(十八)农村劳动力享受转移就业帮扶政策的认定、审核、发放、人员管理等操作办法和配套政策,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