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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形势下的村干部补贴保障激励机制,现就改革完善村干部补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任村“两委”成员和其他从事村务管理工作、误工较多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村干部离任后,就不再享受补贴。而现行的补贴发放政策与这些规定不相适应,迫切需要改革完善。为确保补贴发放改革平稳过渡,各地原有的补贴、退养政策要于20*年底前全部兑现和落实完。从20*年1月1日起,全市的村干部补贴发放一律执行新规定,即任职时有补贴,离任后停发补贴。
二、明确补贴范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文件规定,村级享受固定补贴的人数,1000口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口人至2000口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口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应从严控制,每村每年误工补贴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村固定补贴总额的60%。各地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核编定岗,合理确定享受固定补贴和误工补贴的人数。乡镇(含街道,下同)党委、政府要认真进行审查把关。
三、规范补贴标准。固定补贴的计算以年度为单位,一般由岗位补贴和绩效补贴两部分组成。岗位补贴与工作量挂钩,根据村庄规模大小、村级事务多少等因素确定;绩效补贴与工作实绩挂钩,根据本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状况以及年终考核结果确定。固定补贴的确定应充分体现绩效挂钩、优绩优酬的原则,一般可高于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村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可适当再高一些,但不能与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悬殊太大。固定补贴发放采取年终统一结算、一次性集中发放的办法。误工补贴的计算,要根据临时或阶段性工作的完成时效,年底统一结算补贴数额。各区县、乡镇要坚持因村制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补贴档次,既要避免补贴差距过大,又要防止“一刀切”。
四、落实养老保险。对农村干部退养,提倡实行养老保险金制度,鼓励享受固定补贴的村干部在职期间交纳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集体和个人分担,以村干部年补贴总额为基数,集体代为缴纳基数的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个人承担部分自愿缴纳。集体代缴的期限同村干部任期一致。各区县、乡镇要在充分尊重村干部意愿的基础上,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干部养老保险搞好服务。
五、统筹资金来源。发放村干部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一部分、县乡财政配套一部分、村级收入承担一部分”和“逐步减轻村级负担”的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各地在安排省、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要重点向人均财力低和税费改革减收幅度大的乡村倾斜,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发放村干部补贴,确保每个村都能按时足额发放村干部补贴。有条件的区县、乡镇要从本级财政中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加大对村干部补贴发放工作的保障力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村干部补贴发放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要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赢得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重点做好现任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他们识大体,顾大局,自觉服从和支持改革。各级组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确保改革扎实稳妥地推进。各区县要加强对乡镇改革完善补贴工作的指导、把关。各乡镇要逐村审查把关各村补贴发放方案。
由“村改居”的居“两委”干部的补贴发放执行本意见。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上报市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