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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国务院关于纠风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工作,切实纠正不规范行为,根据国家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培训班是指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由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水利社团和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主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宣贯班和有关取得水利业务工作职(执)业资质、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等。
二、举办培训班应以提高参训人员的理论修养、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宗旨,以需求为导向,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有足额经费补助的培训班,主办单位不得允许承办单位另行收费;没有经费补助或经费补助不足的培训班,主办单位可以允许承办单位按照国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
四、部机关司局根据法律法规主办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培训班,如需收费,需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承办单位要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强制培训收费许可;
(二)收费项目由承办单位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核定,并在办班通知中列明;
(三)收费必须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部机关司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举办的培训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性培训班并收费。
五、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的非强制培训班,除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协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能高于人事劳动教育司公布的上一年度水利部面向行业举办培训班的平均收费标准,并在办班通知中列明。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取得非强制培训收费许可,并使用税务发票。
六、培训食宿费用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办班通知中列明,由提供食宿服务的单位直接收取,并开具税务发票。
七、培训班收费只能用于与培训有关的项目,严禁挪做他用。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加强培训收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尤其对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培训班,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承办单位的培训经费预算要进行审核,并监督其严格按预算实施。主办单位委托有关单位承办非强制培训班,要杜绝承办单位借助其权力和声誉,将此类培训作为市场化的经营活动,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八、举办培训班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组织旅游和其他高消费的娱乐活动。要充分利用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师资等资源实施培训,尽量降低培训成本。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为培训办班提供便利条件。
九、人事劳动教育司将会同财务经济司、驻部监察局等部门对培训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主办单位应将培训收费情况填入《水利部培训班收费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于培训班结束后一个月内报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作为检查各单位培训收费情况的依据。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将对培训班主办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办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经人事劳动教育司批准擅自面向行业或直属单位举办培训班并收费的;
(二)收费单位未取得教育培训项目收费许可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不按收费时限实施培训,以减少课时、降低教学服务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收费不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票据的;
(六)法定培训收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七)将培训收费挪做他用的;
(八)除法定培训外,强制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培训并收费的;
(九)借培训之名,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活动,发放礼品、纪念品的;
(十)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牟取经济利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价格和收费政策,以及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
十、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水利社团和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举办其他培训班的收费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