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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20*—20*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并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当今和未来的国际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中央全面分析我国面临的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做出的重大决策。二十一世纪前二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时期,抓住机遇,加快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在人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人才方面的挑战最为严峻,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潜在优势,走人才强国之路,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水利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新时期水利发展的主题。着力解决我国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污染严重、水土流失等水资源问题,实现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是各级水利部门肩负的历史性任务。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归根结底要依靠水利人才的贡献。然而当前水利行业人才总量不足,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结构不尽合理,地区分布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时代,任何人都不能仅凭学校(学历)教育享用终身,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更新和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才能满足水利事业发展的要求。
继续教育是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理论知识与实际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宽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创新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实际工作需要的一种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和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适应学习终身化需要,合理开发人才资源,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接受继续教育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全行业应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积极、主动、认真地完成各类继续教育任务,不断提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明确目标,严格要求,切实做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对全体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更好地满足岗位、职务的需要,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
继续教育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为主线,以高层次人才培养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为目标,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的学习对象和不同的培训内容,多形式、多渠道地实施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发展要求,与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的实际情况,本着系统、超前、科学、实用、有序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学习内容,分层次进行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相关专业的发展动态;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在进一步巩固和拓宽专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注意学习实际技能和专业技术工作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相应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继续教育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可采取培训班、进修班、研讨班、学术讲座等办班形式,以电化教学、网络教学、函授等多种教学形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要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积极参加学习,接受检查考核,并有用所学的知识为本单位服务的义务。
三、归口管理,合理分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
继续坚持“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水利部负责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划、管理制度、配套政策等;协调、认定并指导行业定点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组织对全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示范交流、统计总结和评估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区域、本系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指导和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培训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本区域、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组织对本区域、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示范交流、统计总结和评估表彰。
部直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组织落实培训计划;登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总结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由各级水利行政部门的教育培训职能部门主管,其它综合、业务职能部门要与教育培训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努力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结合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机构,选调得力干部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队伍。要加大对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分级、分层、分类实施的方法对继续教育管理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他们组织实施继续教育活动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培训机构和其它有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兴办继续教育基地,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网络。鼓励各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要积极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依据《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继续教育的师资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师资队伍的作用,聘请政治素质较高,专业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教学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建立继续教育师资信息库和教学业务考核备案制度,形成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兼职教师队伍。
四、规范程序,强化管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对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由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起止时间、学时、办学单位、考试考核结果等。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和数据库,对继续教育情况逐步实行电脑网络化管理。
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和学习考核登记表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签发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地方水利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视情况可采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地方水利(水务)厅(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签发的《水利行业培训证书》。
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连续使用,由施教机构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验印。如果施教机构未能及时记载的,可凭有效证件(如培训正式通知、施教机构颁发的其它证书或证明文件等)到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也应记入继续教育登记内容。学习考核登记表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
五、学用结合,奖惩分明,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把继续教育作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基本措施之一,通过继续教育增长专业技术人才的才干,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继续教育要与职(执)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等人才评价方式结合起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晋升、交流、轮岗的主要依据之一。凡在周期内未完成规定学时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应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评估制度。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在相应的范围公布。对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给予表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综合性的评先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国家与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期间应享受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向其追偿由单位负担的学习费用。
六、加强领导,与时俱进,开创水利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局面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水利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从事继续教育管理。各级领导必须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整体规划,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管理制度,实现继续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作为评估考核该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及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管理继续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各单位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分管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一级推动一级的有效机制。
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继续教育投入机制,加大继续教育的投入。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扶持和鼓励单位、个人向继续教育领域投资。
继续教育按多种途径筹措经费,可以包括下列途径:
(1)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
(2)企事业单位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经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3)结合科研攻关、设计开发、水利管理等专门项目进行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费用,可在相应的项目经费和管理经费中列支;
(4)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和单位规定所须承担的那部分的费用;
(5)接受社会各界捐资赞助。
鼓励各单位结合技术攻关,开发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以及工作中的重大课题进行继续教育,以解决工作和生产经营及技术进步中面临的问题,促进工作,发展经济,培养人才。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探索继续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努力开创水利行业继续教育新局面,为水利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