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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编内聘用制”的通知》(宜市编办[20*]11号)精神,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施聘用合同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20*年1月1日以后进入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20*年12月底以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需要,也可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二、市直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人员计划和编制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补充机关工勤人员。
三、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用人单位补充招聘工勤人员应持市编制部门开出的准许用编通知,在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增人计划,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经批准同意补充招聘工勤人员的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招聘的岗位及人数、招聘条件、招聘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
3、招聘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协调,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技术能力测试和体检,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确定聘用人选。
4、聘用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并填写《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用人单位应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市人事争议仲裁办进行合同鉴证,并与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合同;
5、聘用单位持《聘用工勤人员审批表》在市编制部门办理编制备案手续。
四、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一律实行人事关系,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并比照机关同类工勤人员代办相应的社会保险、工资及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等相关手续。
五、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聘、终止和解除,以及解聘后的赔偿与补偿办法,聘用合同的鉴证和争议仲裁等,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35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宜市编办[20*]11号文件精神,推行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编内聘用制度”,不得借用企事业单位或擅自聘用各类工勤人员,市政府人事部门将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聘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聘用工勤人员的单位,不予核增年度用人计划。对违反规定擅自招收的工勤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