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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事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大企业集团,*学院,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了健全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山东省人事厅鲁人职[1997]14号文件中“贯彻从严原则,搞好评聘分开工作”和(鲁人职[**]38号)文件中“全面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逐步扩大评聘分开试点和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强化聘约管理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搞好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市规定的设岗意见以及结构比例要求,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已超过省市规定的,要采取措施逐步予以核减;已达到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尚未达到的,可根据扩编增人、事业发展、人才成长等实际需要进行适量微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在编制内按实有初级资格和未取得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数设置。对已设置合理的岗位,都要制定出明确的岗位职责。
每年的岗位核定和调整确定在5、6月份进行。**年度全额、差额预算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岗位核定,由各区县和市直各部门,于5月底以前提出意见,从6月初开始,按照计划安排到市人事局职称专家处审核。
二、贯彻从严原则,逐步推行评聘分开
在98年度评聘分开试点的基础上,从**年度开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人才比较密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合理、领导班子坚强有力、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的单位,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实行评聘分开。
申请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必须按照本文的规定,制定出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操作方案。一经批准实行评聘分开后,所有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在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之内,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未实行竞争上岗的单位和超出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三、全面推行双向选择竞争聘任
从**年度开始,各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都要实行双向选择,公开竞争。被批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单位,要对全部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争上岗试点,摸索经验,力争2-3年内过渡到对全部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争聘任。
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如下:
1、单位公布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方案与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和聘任的有关事项,同时成立临时性的聘任委员会;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聘任委员会审查申请人员的资格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3、经聘任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测试、答辩、述职等形式公开进行竞争;
4、进行民主评议;
5、聘任委员会综合测试、答辩、述职和民主评议结果,并结合考核情况,将应聘人员排出名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聘任人员;
6、签订聘约,办理聘任手续。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
7、聘任权限:担任单位领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聘任;
8、召开聘任大会,由单位负责人宣读聘任文件,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市属事业单位完成聘任工作后,要将聘任人员情况、落聘人员情况、解聘和低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填表,经主管部门统一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强化聘约管理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签订聘约。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聘约可请公证机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聘约包括岗位职责、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单位与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聘约签订后,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约继续有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时间或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履行聘约;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年度考核不合格;
4、严重失职、渎职;
5、停薪留职或离岗的;
6、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
7、违反工作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8、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解除聘约:
1、聘期未满,又不符合上述解除聘约的条件;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1、单位不履行聘约;
2、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经本单位同意调出;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在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解除。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人事仲裁机构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五、认真搞好考核工作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根据聘约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要求,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各单位都要参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并在全体人员中公开。考核标准要指标化、数量化,确保考核结果准确、有效。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人核培发[**]153号)和山东省鲁人[**]89号、*市淄人发[**]4号实施意见执行。各类院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可以学年为一个考核年度。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具有申请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其中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合格的,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或调整工作。
六、切实加强聘后管理
在竞争聘任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单位要加强聘后管理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后确定工资待遇时,须持有所在单位的聘任文件和聘书、市人事局下达的资格公布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文件,到市人事局工资科备案后,办理工资审批手续。上述证件不齐全或者超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额聘任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
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待聘人员管理。单位要对待聘人员规定待聘期。待聘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待聘人在待聘期内应服从单位安排,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经过学习提高后可继续参加竞争聘任。待聘期满未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低聘专业技术职务或调整工作的人员,要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具体确定办法按照淄人薪[**]43号《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人员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停发工资活的部分。
事业单位中已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聘任期满考核续聘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延长退休年龄者为55周岁),任职期间各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人自愿不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再参加竞争聘任,由单位根据实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得竞争上岗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指导;要切实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