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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44号)等法律规定及文件的要求,“**”期间本市积极贯彻落实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要求,建立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了农民工同住子女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加强了以接受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并不断改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办学条件,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还有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当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子女学校管理相对薄弱,其办学条件尚需继续改善;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举办者追求盈利而一味降低成本,导致师生安全保障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对较低。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实现本市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思路及目标,认真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市、区县政府分级管理,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统筹规划,将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以流入地区县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坚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合理规划与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确保在*工作和居住的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十一五”期间力争达到70%左右,初中阶段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纳入公办学校就读;发挥社会力量在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委托现有民办中小学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现有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到2010年,基本完成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对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提供服务和人、财、物方面的支持,帮助学校健全管理制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本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办理新设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备案登记手续,举办者可根据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立基本条件(见附件)申办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
二、进一步挖掘公办学校的潜力,提高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
(一)强化政府责任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努力扩大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就学的比例;要将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本区县义务教育工作范围,妥善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入学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情况,预测本区县各乡镇(街道)未来几年学龄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流入和分布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公办学校建设规划,配足公办学校,扩大公办中小学资源。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公办学校整校招生、设立分部、独立编班、插班就读等多种形式解决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需要,不断提高本区县公办学校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对符合条件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同住子女,要与本市户籍学生同一标准拨付经费,配置师资和教学设施设备。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区县实际情况按学生数补贴相应生均经费。
初中阶段农民工同住子女原则上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具体办法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并实施。
(三)加强公办学校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教育教学工作
各接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就读的公办学校要针对在本校就读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实际,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农民工同住子女在评优奖励、担任学生干部、参加团队组织等方面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学校要及时了解这些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学习环境。
(四)加大扶持力度
在市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中,同等考虑公办学校中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做到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覆盖。
三、加强规范管理,逐步将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民办教育管理
(一)规范设置与审批办法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关于“各地要将此类学校(农民工子女学校)纳入民办教育管理范围,尽快制订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设立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的要求,市教委制订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立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区县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设置标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订审批办法。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审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
(二)稳妥做好纳入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在扩大公办学校资源、扩大公办学校接收比例的基础上,仍需要社会力量办学予以补充的,各区县要指导有办学意愿的社会力量,按照基本条件举办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农民工子女学校,其举办者也积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学校达到基本条件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
(三)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管理,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向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委派联络员、管理干部和教师等办法,帮助、督促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工作。可采取委托公办学校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进行管理,或公办学校与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结对互动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子女小学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市、区县教研、科研和教师培训、职称评定部门应将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纳入工作范围,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
市教委将继续加大对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投入,用于帮助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添置和改善教学设施设备,专项性经费向财力相对薄弱地区及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集中地区倾斜。同时,要引导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将自己的结余资金用于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
在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实施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与此类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在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办学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招生人数进行经费补贴。凡接受政府经费补贴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其经费使用和学校财务运行情况应接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严格执行收费、学籍、招生、教育教学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各项管理工作。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所在地教育、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按照国家、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应逐步达到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班额数,现阶段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班额最高不得超过50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不得举办复式班及与办学层次不相符合的教学班;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按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和范围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严禁跨区县招生,学校不得设立分校(部);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须执行教育部或市教委编制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按照或参照*市中小学校历组织教学;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必须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建立规范的劳动或人事关系。
(六)认真做好学校变更、停办工作
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法人变更、校名变更等,须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不准在学期中途停办;须停办的学校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在终止办学行为前6个月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终止办学。获准停办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必须配合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妥善安置在读学生,保证学生学业不受影响。
(七)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服务和监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的服务和监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对办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农民工子女小学,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八)建立现有农民工子女学校的退出机制
到2010年,仍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应予停办。对此,各区县要做好整体规划,做好相关预案,对于停办的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学生要通过公办学校吸纳、社会力量办农民工子女小学吸纳以及委托民办学校招生等办法分流,并及时跟进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