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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学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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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教育学习意见

各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习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工作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中教育

(一)教育资源与教育内容

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挖掘社区资源,利用公共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建立集中教育基地。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组织协调其他职能部门或单位,借用其他教育性资源,为街镇司法所(科)开展集中教育创造条件。

集中教育一般以街镇为单位开展,个别情况可以由区县司法局统一组织。街镇司法所(科)要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指导手册、文件资料汇编等有关资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本地区情况,开展集中教育学习。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等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等工作规定的学习。

对缓刑、管制人员应当注重《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制教育,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工作性质,增强在刑意识;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应侧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教育和实用民事法律教育,增强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2、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公民道德教育、家庭、社会伦理讲座、良好生活观念养成、励志教育等。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年龄层次、家庭背景、罪错案由的具体情况,有侧重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3、社会保障政策教育。包括劳动就业政策、民政救助救济政策等。对有就业援助或帮困扶助等特殊需求的人员应该进行社会保障政策教育。

4、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小组活动、心理量表测试等。心理健康教育应占到全年教育内容的40%以上,社区服刑人员均应接受系统完整的心理健康普及教育。

5、文化素质教育。包括各类知识普及讲座、文化知识辅导等。特别是对一些年纪较轻、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增加文化知识补习教育。

6、其它动态教育。包括集中教育的效果讲评、定期公益劳动讲评、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情况通报、典型实例讲评、警示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专题座谈会等。

集中教育主要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共性问题,教育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系统性,提倡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需求的人员设计不同的分类教育内容。

(二)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

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教育计划,教育计划应当系统、周密、全面,项目包括教育主题、每次教育参加的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组织形式和教育时间。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根据区县司法局的工作计划制定本街镇的实施计划并报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2、组织落实

街镇司法所(科)根据教育计划,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教育。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缓刑、管制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教育。每次集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街镇司法所(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教育计划的范围内调整教育内容。注重教育内容的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知识和方法开展集中教育。提倡教育形式的多样化,可采用授课、座谈、讨论、咨询、参观等多种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

3、督促管理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组织落实,督促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区县司法局组织人数众多、规模较大的集中教育时,应当事先做好预防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社区服刑人员因客观原因缺席集中教育的,应当以书面请假的形式,报街镇司法所(科)批准,并通过个别教育等形式进行补课教育;因主观原因不参加集中教育的,要开展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无故缺席集中教育并不愿补课的,应当予以警告处分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予以处置。

(三)效果评定

街镇司法所(科)应当认真做好集中教育学习记录,重点记录教育主题和内容,并通过个别教育和审阅社区服刑人员情况汇报等形式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反映。

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教育的效果评定。通过问卷测试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集中教育的内容、形式、效果进行总结和评定,避免集中教育流于形式。

二、个别教育

(一)组织实施

在街镇司法所(科)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或社工依据《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矫正期限,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表现,分阶段地开展个别教育。

1、矫正开始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宣告后的3个月

⑴教育目的: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罪错案由、文化程度、生活工作经历、家庭、社交等基本情况,基本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个性特征、心理状况等情况,告知社区矫正的性质、概念、任务、适用范围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

⑵教育内容:宣告教育及矫正工作有关规定学习。包括:

认罪服法教育。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刑罚种类及矫正期限,引导其正确认识所犯罪错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在刑意识。

社区矫正告知教育。依据分类矫正的有关规定,告知集中教育、个别教育、情况汇报、公益劳动的规定和要求,强调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销假有关规定和要求,告知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日常行为奖惩和司法奖惩的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心理量表测试,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调节心理状态,重点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渡过回归社会的心理适应阶段。

2、矫正中间阶段:矫正的第4个月至矫正期满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行为,增强公民道德意识,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⑵教育内容: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宣告教育的情况、社区矫正的日常表现、思想行为的变化轨迹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包括:

法制教育。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律意识和观念,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思想文化教育。向社区服刑人员传递健康的思想文化信息,逐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文化水平,纠正社区服刑人员不良的价值观念;及时沟通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正确处理社区服刑人员工作、家庭生活上的矛盾,妥善解决工作生活上遇到的突发事情;引导他们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逐步形成正常的社交环境;对文化程度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文化补习。

行为矫正教育。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日常表现和行为举止,注重改变不良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行为特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运用正确的语言和行为待人接物,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正常、健康的社会交往能力。

心理辅导。根据心理量表的测试结果,在心理咨询师的指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工作;听取对象对参加心理健康讲座的效果和反映,必要时,配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开展定期的心理咨询活动。

3、矫正期满阶段:社区服刑人员结束矫正前1个月

⑴教育目的: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自我鉴定;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鉴定,教育、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公民社会责任意识,做合格的社区公民;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

⑵教育内容:

期满总结教育。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回顾、总结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的思想转变、矫正表现、矫正效果等情况。

思想教育。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打算,劝诫并勉励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正确处理家庭、社交等各种社会关系。

心理辅导。通过期满前心理量表的测试,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初期和结束时的心理变化情况,辅导社区服刑人员做好正式回归社会的心理准备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对于社区矫正期满后转为安置帮教对象的社区服刑人员,告知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及相关工作内容,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正确认识安置帮教工作,为继续开展帮教活动做准备。

(二)教育方式及要求

1、教育方式

个别教育主要是通过个别谈话、家庭走访等形式来进行,特殊情况下,如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可通过电话方式开展个别教育。

个别教育主要解决对象的个性问题。要针对对象的年龄、罪错、矫正类别及不同矫正阶段,开展个别教育;要结合集中教育的内容开展个别教育,巩固集中教育的成果。个别教育要有连贯性,整个矫正期内的个别教育要清晰、全面、客观地反映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全过程。

2、教育要求

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暂行规定》开展个别教育。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个别教育;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每月进行不少于2次的个别教育。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的前3个月内,每周进行1次个别教育。

对家庭发生变故、身患重病、生活出现困难、有自杀倾向、发生矛盾纠纷、有报复社会或他人的言论和苗子、社会交往异常等特殊需求或特殊情况的对象,结合个性化教育矫正工作的开展,应当增加个别教育的次数。

个别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小时。社工应当做好个别教育记录,包括教育主题、教育内容、拟采取的工作措施、教育效果初步分析等。

3、督促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个别教育的情况是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连续2次无故不接受个别教育的,应当予以警告并进行训诫教育,经教育仍不改过,严重违法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和审批机关予以处置。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工作落实。

教育学习贯穿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的全过程,也是实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学习的重要性,确保教育学习工作的落实。区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街镇司法所(科)开展教育学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街镇司法所(科)和社工要明确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切实做好教育学习的组织开展、情况记录和归档等各环节工作。

2、司法所(科)与社工紧密配合,注重教育质量和效果。

司法所(科)与社工紧密配合,共同开展集中教育、个别教育等教育学习工作。要注重教育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根据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不同特点,针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实际情况,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思想和行为,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生活观念,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