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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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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进郊区和城市基层卫生工作,促使医务人员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根据*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沪卫人第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卫生工作实际,现就继续实施医疗机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郊区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以下简称“定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管理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医疗机构的领导要统一认识,积极协调落实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衔接工作,保证“定期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医疗机构的“对口关系”原则上参照《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中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沪卫人第109号规定挂钩。如需要增加或调整“定期工作”点,应按程序报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三)各派出单位应做好“定期工作”人员的交接工作,并提前将派出人员及有关情况报接收单位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人事科应会同业务科室制定“定期工作”工作计划,根据医疗机构的专业需要,合理安排“定期工作”人员。对某些缺医少药或需要重点扶持的地区,各区、县卫生局可提请市卫生局作重点调配和安排。

二、明确任务

(一)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要求,“定期工作”人员到郊区和城市基层开展必要的临床医疗工作外,必须把“六位一体”综合卫生服务作为主要工作之一。深入郊区和社区,开展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

(二)“定期工作”人员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根据接收单位需求,开展适宜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授活动。“定期工作”期间,指导、带教下级医师原则上不少于2人,举行专业知识讲座每月不少于2次。

三、严格考核

(一)在“定期工作”期间,“定期工作”人员不应回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应由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接收单位同意,并报接收单位的区、县卫生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对“定期工作”人员的考核和鉴定的管理。接收单位的人事和业务部门,按照《*市医疗机构卫生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到郊区和城市基层医疗机构定期工作考核表》规定的内容,认真做好“定期工作”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定期工作”人员在考核、鉴定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应予严肃处理,“定期工作”应重新补课,并延迟申报任职资格评审年限。

(三)从20*年起,凡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完成“定期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