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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招聘广告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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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招聘广告管理意见

各分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的招聘、招工广告,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招聘、招工广告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人才招聘、招工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或形式的含有职业招聘、招工以及职业介绍等内容的广告。

二、招聘、招工广告,应当遵守《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招聘、招工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自行招聘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从事中介的广告主,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人事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2.招聘、招工广告样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上述文件。

四、招聘、招工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广告应当载明广告主的名称(全称)、地址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2.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招聘、招工广告的,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名称和证号。

3.广告主自行招聘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广告中应当同时注明“非中介,不收费”字样。

4.广告中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5.广告中不得含有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内容。

五、招聘、招工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许可的范围招聘、招工广告。

六、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招聘、招工广告,必须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和:

1.广告主的名称、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

2.广告主与许可证上的主体不一致的;

3.广告内容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

七、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查验、核实招聘、招工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业务档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招聘、招工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