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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目标,建立健全运作规范、监管有力、服务高效、综合配套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拓宽担保资金来源,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资金、民间资本和国(境)外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格局。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银行、担保机构和被担保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三方互利互惠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方的合作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强化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
3、突出重点,抓好试点。在担保机构建设上,重点抓好市县两级担保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设立担保机构。在担保对象上,重点解决中小企业担保服务问题。在担保业务上,重点抓好贷款担保服务,兼顾各类非融资类担保服务。
4、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担保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全市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行业监管。
二、主要内容和目标
各级政府出资引导,吸纳社会资本,整合现有资源,积极组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市和县市区担保机构具体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到“*”末,市县两级担保机构正常运作,部分重点县市区设立了担保机构。暂没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参股市担保公司或引入市担保公司、市内外商业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解决本区域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市、县二级担保网络体系基本形成。力争全市担保机构形成10亿元资本金规模,担保能力达到50-100亿元。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设立。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在我市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到市经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向市经委、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报送机构运行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设立跨省区经营和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由省、市经委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是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配套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与担保业务相关的投资业务;管理咨询服务等。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存贷款金融业务。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管理运作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资本金充足、风险控制好、操作规范、业绩好的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资金,按照规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担保业务。
(八)*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市级再担保机构,在条件具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负责对市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建立我市再担保体系,提高担保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四、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鼓励、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共同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担保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5-10倍以内。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所在地经委和银行监管部门备案。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协商,决定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或本金担保方式。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监管
(一)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地方金融证券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市分行、*市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成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市经委负责日常监管工作。
(二)由市经委负责,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信息平台,开发担保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规范业务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担保行业运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建立担保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系统披露担保行业相关信息。
(三)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市要尽快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协会要在市经委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情况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工作。担保协会要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担保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协作,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设立或引导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取利用开发银行软贷款,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形式,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二)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三)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允许按照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在市内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和相关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担保公司正式营运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部返回公司,作为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金。
(五)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动,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各部门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可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
(七)各级登记部门要为担保机构提供登记服务。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八)各级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七、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为第一召集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乡镇企业局局长为召集人,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协调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强对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与协调。
(二)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三)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素质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等信息纳入市中小企业信息库。对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担保放大倍率。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的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五)加强中小企业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制订创新计划,逐步实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整体素质,为融资担保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