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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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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在资源配置、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比较均衡,所有学生能享受相对平等的教育,得到全面和充分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全省力争用5—8年的时间,以县市区为单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分别达到如下发展目标:经济和教育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含市州本级所辖学校),95%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距较小,弱势人群义务教育状况根本改善;经济和教育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市区(国家、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少数民族县),85%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距逐步缩小,弱势人群义务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其他县市区,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距缩小,弱势人群义务教育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二、采取积极措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加强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推进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教育部门要根据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要求和标准,分年度分项目提出专项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其他有关部门要对合格学校建设给予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使每个乡镇的中心小学和初中都具备接收寄宿生的条件。对现有农村教学点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使之达到办学基本要求。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加快城市和县城学校建设,解决现有城区义务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和装备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体卫艺和实验、图书、信息技术等设施设备。有关部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中的改水、改厕、改厨、道路建设等项目时,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其中,并做到优先安排,重点保证,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之间硬件条件差距。

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按照编制标准、学科和职称结构等要求,统筹均衡调配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校长的培训,经常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努力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建立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校长的对口援助、定期交流和定期轮换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时、足额落实到位。鼓励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凡评聘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新任用中小学校长须有3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镇(含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以直接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下乡镇的高定2级,在县市区本级的高定1级;在其它乡镇(含乡镇)以下中小学工作的高定1级。评选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应优先从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拔。对于长期在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统筹,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网络和多媒体手段,实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指导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收集、整理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教学研究和教学活动。通过体制改革和行政措施,采取“走教”、“联聘”、“送教下乡”等形式,充分发挥学科骨干教师作用,帮助农村学校尤其偏远地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促进优质义务教育学校与相关薄弱学校联合办学或兼并重组,满足群众教育需要。

4、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调整可能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拉大等级差距的政策,停止和取消针对义务教育学校的重点、实验、示范等类型学校的评选和认定,鼓励学校在具有共同基础的前提下办出特色;示范性高中不得在同一校园或同一校名下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目前不合要求的示范性高中须在2010年之前达到要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须在学生均衡编班、教师均衡配备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鼓励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参照公办学校做法划区招生;凡报名入学者超过招生规模的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实行“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招生办法,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逐步推行示范性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要带头执行中小学招生政策,不搞特殊化。公安、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相衔接,准确提供义务教育入学人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有关媒体公布招生结果,确保中小学招生公开透明。

5、保障困难群体教育权益。各市州要重点建设好一所设施完善、符合特殊儿童教育需要的特殊教育中心学校。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尚未建校的地区,要作好规划,积极创办。各级政府保证特殊教育必需的办学经费,并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整合资源,争取利用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发展特殊教育,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认真落实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切实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协调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鼓励建立志愿者服务弱势人群教育制度。

6、实施规范化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设义务教育课程,执行教学计划,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对原按规定批准改制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者现在仍然没有民营资本的“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性质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调查研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予以规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严肃查处违规办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三、建立有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评价,要着重考查其提高发展的程度,评价其努力、创新的程度,衡量其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等情况。要根据上述原则科学设置评价体系,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功能,在全社会形成先进教育理念和科学质量评价观。

2、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制度。省主要负责对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统筹指导和整体规划;市州负责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行监督,指导辖区内义务教育发展的实施工作;县市区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规划及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两项督导评估考核”和教育强市州、强县市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列入县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定期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和督导评估,并根据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职能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