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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职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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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职位意见

为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职位制度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连续性,切实方便办事群众,建立起运作协调、程序规范、服务高效的运转机制,特制订本意见

一、职位的范围

局领导班子成员因事离岗的,由局主要负责人指定一位班子成员其职位。科及科以下职位人员外出时,其职位按本意见执行。

二、职位的内容

岗位,时间,事项,完成时限,完成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备注)。

三、职位的程序

(一)填写《职位登记表》:责任人因事离岗前应在《职位登记表》上登记需交办的工作任务(事项)、工作完成时限及具体要求,交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批准。

(二)工作交接:在科室负责人的监督下,责任人与职位人进行工作交接,由职位人在《职位登记表》上签字,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将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如实登记。

(三)存档:责任人到岗后,职位人应主动向责任人反馈任务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搞好工作衔接,并将《职位登记表》存入科室工作档案被查。

四、职位的要求

(一)职位一经确定后,必须按责任人交办的工作任务要求和完成时限保质保量完成,不得擅自离岗。超时限完成必须作出明确说明,并报科室负责人批准。

(二)责任人到岗后,职位人必须主动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搞好工作交接。

(三)由于责任人或人的原因造成空岗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对其进行行政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