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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住房重建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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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住房重建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全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8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按照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大力推进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满足受灾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补助政策

*行政区域内因“5.12”地震,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资金补助;住房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除险加固补助。资金补助和除险加固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一)资金补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补助政策,对我县住房毁损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户均2.5万元的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住房权属状况须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的核定,由镇政府初审,报县民政局复核、公示、确认。

(二)除险加固补助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各类型补助标准见下表: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0.1-0.30.4-0.50.6-0.8

(三)建房税费减免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征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四)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县房管局按照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提供,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的销售和出租对象为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2、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财政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受灾家庭按公布的成本房价购买安居住房。

3、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

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开展原址重建

(一)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可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开展原址重建。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按照城市(镇)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栋为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县规划局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如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异址置换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原毁损住房用地由县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三)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不能重建的,经申请可由镇政府或相关单位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五、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做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工作。

(二)受损房屋的除险加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镇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栋为维修主体尽快实施加固。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县房管局应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尽快组织受损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开展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县建设局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加强对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由县政府在市场评估基础上,制定片区综合评估价(含划拨土地权益价),回购其土地使用权。因城镇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4、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用地,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可由镇政府或相关单位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县政府收回。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镇政府和各建设主体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对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可对住房因灾受损的城镇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各镇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住房外),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项目建设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县建设局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把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八、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和相关建设单位要在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小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1、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城镇住房重建的统筹协调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城镇住房重建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维修加固工程的登记和验收备案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对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的收入审查;负责城镇住房资金补助申请受理工作的安排布置和补助资金的汇总、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三无”、“三孤”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4、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5、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城镇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选址定点,提供永久性住房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加强对灾后重建住房项目的规划监管。

6、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等相关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户籍状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8、县房管局负责城镇灾损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认定工作;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房,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的资格审查工作。

9、各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城镇住房重建各项工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群众引导、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受灾家庭各类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

(二)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县级相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主动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建、税收等审批“绿色通道”。

(三)保障建材物资供应。县发改局要及时建立政府组织和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供给体系,大力组织货源,建立绿色通道,保障建材供应;县质监局要加强建材质量监督监测,严把建材质量关;县物价局要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加强价格监督,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积极协调省市财政部门,组织资金,及时拨付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资金,统筹做好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相关规定规范资金补助发放。县审计局、监察局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保证资金补助发放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