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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县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低端、调控中端、引导高端”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思路,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力度,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标准层次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协调、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一)加大廉租住房实施力度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持本县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应保尽保”。主要保障方式为以实物配租为主、租金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应当优先考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援助的家庭、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3、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由政府分期划拨土地,多渠道筹集资金,组织修建廉租住房。分期安置部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年减少县财政用于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租赁补贴。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修建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在拆迁安置房中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应当在城市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廉租住房数量、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和收购等事项。
通过收购市场存量住房、回购保障对象原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1、*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收入、住房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须交由县房产管理局计价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根据“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管理局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备案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同时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后方可上市出售。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三)积极推进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1、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规模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结合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2、限价商品房由政府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组织实施,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
3、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商品住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4、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本县城镇居民。
5、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须交由县房产管理局计价回购。
6、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管理参照商品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多渠道为农民工及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住房保障,改善住房条件。政府统筹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租赁住房等,逐步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
三、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一)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制档案,实现动态监管。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县政府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县政府专项拔款或专项贷款以及多种融资方式相结合进行建设。对实物配租暂时不能解决的,由财政实行对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制定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由政府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三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保证供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应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三)县房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制度的政策拟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