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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受“5.12”*大地震波及,*的社会、经济秩序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人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在灾后这一特殊时期,矛盾纠纷具有易发、突发、多发的特点,如处理不及时,可能对我县的社会稳定造成隐患。
为推进我县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建立有效的矛盾解决机制,及时将灾后出现的各种民间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扫清我县灾后重建工作的障碍提出如下意见:
一、灾后易发的矛盾纠纷类型
(一)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引发的纠纷。在救灾款、物发放过程中,因物资分配数量、质量是否均衡、分配是否及时等容易引发民间纠纷。
(二)地震中人员伤亡、财产损毁可能引发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纠纷。地震中,因房屋、围墙坍塌压倒或损坏邻里房屋,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易引发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房屋、围墙坍塌、危房拆建过程中对相邻方通行、采风、给排水造成阻碍易引起相邻纠纷。
(三)财产、人员转移中受损害引发的纠纷。在转移灾民及灾民财产过程中,因灾民情绪不稳,在组织配合上有一定难度,期间难免发生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害,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四)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进行保险理赔时引发的纠纷。灾后保险理赔中,因涉及赔付范围、标准方面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可能引发理赔纠纷。
(五)企业受损、停工引发的劳资纠纷及企业灾后经营困难引发的债务纠纷、严重的债务危机可能引发企业破产纠纷。地震灾害中,我县不少企业遭受程度不同的损坏。为抗震救灾,企业不同期限地停工、停产,工人停工期间的工资、保险等问题如未能妥善解决,容易引发劳资纠纷。另一方面,企业因灾害造成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的问题极易发生,特别是我县大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震灾害所受影响最为直接,灾后因迟延交房、房屋损坏、风险责任承担等问题易引发大量纠纷。还有一些抗风险能力较差企业,可能因地震灾后经营不能维系而歇业、破产,也易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
(六)因地震灾害中人员伤亡可能引发的抚养、扶养、赡养、离婚、继承等婚姻家庭类纠纷。地震中因人员失踪、伤残、死亡带来的一系列婚姻家庭纠纷容易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七)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在地震中坍塌毁损,对今后政府在确定赔偿范围、标准方面可能带来新的困挠。
(一)加大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真正做到法律法规进社区、进农村,做到深入民心、家喻户晓,引导教育群众正确认识因灾引发的纠纷的特殊性,坚持诚实信用、互谅互让,依法妥善解决纠纷。
(二)充分发挥全县人民调解信息队伍的作用,确保耳聪目明,掌握排查调处的主动权。健全要情报告、零报告、报告回执、协调会议等有关制度,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纠纷情况。
(三)广辟渠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归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各责任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能。
1、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主要由我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明确各乡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任务,落实责任,组织“流动人民调解庭”和调解指导员深入街道、村居,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密切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的配合,发挥“三调联动”功能。
2、房地产交易、危房拆建、拆迁补偿等因不动产损毁引发的纠纷,由建设和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结合我县实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法律宣传、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寻求解决经营困难、合同纠纷的对策办法。
3、对涉及企业的劳资、保险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应提前介入,深入企业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劳动监察,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4、对企业因地震导致经营困难、债务危机等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企业想办法、找对策,及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积极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5、征地拆迁部门和各镇对拆迁范围内受损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及早组织进行调研,针对已勘量待补偿、即将勘量、现虽未拆迁但属于拆迁规范范围的房屋毁损的不同情况,就拆迁房屋面积、结构、质量认定、补偿标准等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理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应注重法律与政策、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照顾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维护居民权益,避免引发干群矛盾。
6、对在排查调处过程中发现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不易调解的纠纷,应及时进行引导,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避免纠纷升级,造成社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