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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展政务公开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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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展政务公开建设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地区政务公开示范点的通知》和《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办点示范,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把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与和谐武汉建设的大局服务。

二、示范点建设范围

全市示范点建设工作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办点的原则组织实施。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重点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职能部门,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区和部门、行业中选择办点单位。

(一)市级政务公开示范点(6个):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工商局,江汉、矫口、新洲区。

(二)区级政务公开示范点:每个区选择2至3个部门,2个街、乡镇作为示范点。

三、示范点建设要求

(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比较健全,组织领导有力,积极开展示范点建设工作。

(二)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公开目录较详细、清晰,公开内容较全面、具体。

(三)因地因事制宜,采取多渠道、全方位的方式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形式较丰富、规范。

(四)公开制度较健全,制度落实执行情况较好,注重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五)政务公开工作成效明显,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群众比较满意。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示范点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区示范点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动示范点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形成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合力。

(二)认真开展示范点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对本区、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的街、乡镇和单位进行示范点建设。各示范点要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示范点建设方案,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示范点建设联络工作,将示范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汇报。要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改善政务公开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建设电子政务监察系统,加强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制度等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示范点政务公开的实效。

(三)加强对示范点建设的跟踪检查和考评。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制订《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办法》,对全市政务公开示范点进行严格检查和考核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绩效不好的示范点予以淘汰,对绩效好的示范点进行表彰,并从中选择好的典型推荐作为全省政务公开示范点。各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及时总结交流创建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把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