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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教委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今后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方针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教育要“三个面向”思想为指针,以不断提高全体教师政治、业务素质为宗旨,建立与完善继续教育体系,逐步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正确教育思想、较强教育教学能力,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工作方针是:
(1)坚持为在基础教育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服务的正确方向,全面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2)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需施教,学用一致,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业余、自学、短训为主,形式灵活多样。
(3)面向全体教师,分类指导,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优化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
(4)建立配套制度,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实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与登记制度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省具有合格学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2、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数,凡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每年培训不少于48学时,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以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也可分散使用。中小学新教师一年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3、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以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目标的培训,其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和师德修养,教育政策和法规,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化科技教育等。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型有:新教师试用期培训教师岗位职务培训或全员培训;骨干教评培训;其他类型培训等。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学业务对口的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5、建立和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中小学教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效并获取相应的学分,由有关培训单位登记后,由任职学校归人教师业务档案,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中小学教师有关继续教育的凭证或证书(有关凭证或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发)。
凡按上述要求和程序获得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的,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晋升、聘任、续聘等必备条件之一。在评聘教师时,教师继续教育的凭证或证书作为必备的申报材料之一提供有关部门审查。未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者,不得晋升、聘任、续聘教师职务。
三、继续教育的职责与分工
1、省、市(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是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省教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政策;制定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意见,负责省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纲要,组织编写相应教材;制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办学标准,审批有关培训机构的办学资格;确认全省性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资格,审验相应的教师继续教育凭证或证书;指导、检查、评估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落实相应政策;实施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有关意见,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确认本辖区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资格,审验相应的教师继续育凭证或证书;指导、检查、评估本辖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质量。
2、对中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基地是有关教育学院、高师院校及经过省教委批准的其他培训机构;对小学教师进行继续教育的主要培训基地是经省教委批准备案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和省、市(地)两级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及经省教委批准的其他培训机构等。省小教进修教研室、省、市(地)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要加强对县(市)教师进修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上述培训单位要按照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认真积极开展各级各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有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自身师资队伍建设。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由专职和兼职教师组成,专职为主,专兼结合。专、兼职师资应当由具有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3、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是教师任职学校的职责。各中小学应当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继续教育规划、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需要以及不同层次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年度计划和管理制度,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其学习时间和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同时要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做好有关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并把人才的培养与使用结合起来。
4、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中小学教师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服从任职学校和培训单位的安排,努力完成继续教育所规定的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任职学校服务。此外,凡由任职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支付学习等费用且脱产或半脱产学习1年以上及派出国(境)外进修学习的中小学教师,应当与任职学校就受继续教育后的服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所带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省、市(地)、县(市、区)的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落实,教师进修院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业务经费在“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列支,教师任职学校支付的培训费用在学校相应的经费项目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四、继续教育的奖惩办法。
1、对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及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在实际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单位要予以表彰与奖励。
2、对侵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权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3、对办学思想不端正,培训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乱办继续教育班的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检查,停止办班,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4、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服从任职学校或培训单位安排的;未经批准,擅自放弃学习的;学习期间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修业不合格的;弄虚作假,骗取培训成绩;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任职学校服务的等,任职学校可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不予报销学习费用和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等处理。
5、凡在规定培训周期内有10%以上中小学教师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校、县(市、区)、市(地),不得参加有关先进单位评比活动;上述学校也不得申报各级示范性学校。
根据本文文件精神,省教委还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中凡有与本文精神不符的,均以本文件精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