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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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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学前教育快速发展

1、学前三年教育发展目标。*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6%以上,其中市区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8%以上,县(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2%以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园率达到90%以上。2010年,每个乡镇都建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2、推进学前教育低龄化发展。*年,市区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县(市)达到30%以上;各区、县(市)至少办1所早教中心。2010年,全市学前第四年幼儿入园率达到50%以上。依托社区开展0-6岁儿童家长和看护人员培训,城市受训率达到90%以上,农村受训率达到80%以上,基本形成0-3岁早期教育体制。

二、改革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

3、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实行“政府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区、县(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学前教育规划,调整布局,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制定扶持发展民办托幼园所和农村幼儿园建设的有关政策,办好公办示范幼儿园和早教中心;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工作,落实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扶持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发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组织0-6岁儿童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有维护托幼园所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要落实园长安全管理责任制,逐步推进技防设施建设,实行综合治理,依法取缔非法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级学前教育职能部门和专职管理干部,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许可、管理和督导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重点抓好示范、骨干托幼园所建设。发改委、规划、建设、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物价、卫生、民政、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幼儿教育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26号)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加快托幼园所的建设,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4、推进以公办为示范、民办为主体的多元办园体制。实行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学前教育。严禁擅自出售和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的改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投资举办民办托幼园所,扶持城乡结合部、乡镇(街道)、行政村所在地举办民办幼儿园,推进以公办为骨干和示范、民办为主体的办园体制,形成公办与民办托幼园所共同发展的格局。

5、落实以教育教学辅导网片管理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龙头的业务管理体制。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管理网络,继续实行教育教学辅导网片业务管理。乡镇中心幼儿园承担全乡镇幼儿园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鼓励乡镇中心幼儿园连锁举办农村托幼园所,实行统一管理,使中心幼儿园真正起到示范辐射作用。

6、构建社区、幼儿园互动的早期教育体系。教育部门要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初步形成家庭、幼儿园和社区相结合的早期教育网络,主动与卫生部门、社区、村民自治组织密切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组织开展早期教育。幼儿园要依托社区、面向0-6岁儿童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三、健全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7、确保学前教育的投入。区、县(市)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在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专款专用,保障公办幼儿园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员工工资、安全和培训等所需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经费,扶持城乡结合部、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乡镇(街道)也要安排学前教育经费,举办中心幼儿园,改善农村办园条件,资助农村婴幼儿家长培训,落实农村幼儿园教师福利待遇等。

8、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民办托幼园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因地制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在建设用地、立项和减免税收、建设规费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业务培训、职务聘任、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权利。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学前教育。积极探索股份制办园、优质民办幼儿园连锁办园、集团化运作模式,促进民办托幼园所快速发展。

四、进一步规范管理,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9、规范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托幼园所的行政许可,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定期组织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园所;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标准,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非法托幼园所,由区、县(市)政府牵头,教育、卫生、民政、物价、工商、公安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切实保障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10、规范学前教育的收费和助学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改革和规范幼儿园收费制度。幼儿园实行等级收费制度,依据各等级幼儿园生均保育和教育成本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确定收费标准,按质论价。民办幼儿园实行收费备案公示制。实行低保家庭、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教育资助券制度。各地应制定资助标准和补助标准,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11、规范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过程中,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标准及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对规划已明确需配套的幼儿园地块,在土地出让时,应责成土地开发建设主体同步实施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12、严禁各类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包括幼儿园的主办、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向托幼园所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费用。对以各种名义克扣、挪用托幼园所经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

五、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1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各级各类托幼园所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倾向。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全市学前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

14、全面推进课程改革。托幼园所要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探索符合0—3岁婴幼儿生理特点的课程体系和“托幼一体化”教学模式,编写0—6岁儿童家长、看护人员培训教材,积极组织学前教育论文撰写和课题研究,逐步推进早期教育向低龄化、社会化发展。

15、加快示范幼儿园建设。区、县(市)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示范性幼儿园。2010年,市区有80%以上的幼儿园进入等级行列,各区有1所以上示范性早教中心;县(市)至少有5所以上省示范性幼儿园,70%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示范幼儿园标准,50%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浙江省乡镇幼儿园标准。人口相对集聚的村有规范幼儿园。

六、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16、保障教师合法权益。要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进修培训、先进评选、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幼儿园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幼儿园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双向选择、合同聘用制度。

17、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区、县(市)教育部门要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有计划地组织幼儿园教师培训。力争到2010年,各区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比例达到70%以上;县(市)幼儿园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其中大专以上比例达到50%以上。

18、加强名师名园长培养。要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资格证制度,做好幼儿园园长的选配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工作,通过举办园长论坛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园长的管理和教学水平。重视幼儿园特级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定期开展名园长、名教师评比并给予奖励和表彰。

七、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19、增强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全面普及15年基础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认识,真正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全市新一轮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切实解决当前幼儿教育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让幼儿公平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20、建立学前教育督导制度。要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质量、经费投入与筹措、教师待遇等纳入各级政府督导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21、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要积极利用多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宣传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家长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