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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4号)精神,合理整合和配置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扶持资金,构建协同配合的新型公共财政文化创意资源统筹管理与运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文化创意产业资金稳定增长的统筹运作机制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创意产业投入力度。为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形成职责明确、管理科学、配置合理、监督落实、绩效突出的专项资金运作机制,在整合各项文化发展扶持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文化投入。自*年起,市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更名为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提高到每年1.52亿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园区建设、产业孵化、动漫产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资助、贴息与奖励。从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和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文化创意类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技术攻关和孵化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和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交流、引进和奖励。将高新技术文化创意企业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畴,凡经认定的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二)建立财政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期间,财政要逐步增加文化投入,使我市财政文化投入水平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及放大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增加文化投入,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多渠道的文化投入格局。
(三)进一步健全专项资金审批制度。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整合和统筹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制定全市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有关政策,分配重大公共财政文化资源,跨部门协调和落实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文化创意产业资金。根据现有政策和当年支持重点项目,年初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等职能部门根据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预算总额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按照突出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制订年度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项预算计划,报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审议,由市财政部门提交市政府审核,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复后执行。
(四)完善资金运作程序,增加资金管理透明度。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立项办法,规范资金运作程序,进一步完善"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方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重点扶持重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期间,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和市科技计划相关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项目的扶持,采取资助、贴息、奖励、政府重点采购和引导金融机构、社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参与投资融资等方式,支持重大文化创意项目实施,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文化创意产业群,抢占高端文化创意市场,带动文化创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六)支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和发展。自*年起,凡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认定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的,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给予一定资金扶持,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房租、水电等开支及企业孵化、关键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七)加大动漫游戏产业扶持力度,大力扶持国产原创动漫作品。市本级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滚动使用,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动漫游戏作品原创、产业基地建设以及对动漫游戏企业的资助、奖励、贴息等。
(八)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文化创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年日均担保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每年按其年日均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九)通过设立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采用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国内外的风险资本投向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
(十)在杭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其申报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或市科技计划相关资金给予一定资助。
(十一)支持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开展相关文化创意培训,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完成培训课程或取得相关从业、毕业、结业证书的员工,由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培训费资助。
(十二)大力培育文化精品,打造一批文化产品品牌。加强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财政扶持,发挥其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与带动作用,引导和推动文化创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文化创意与高科技紧密结合,提升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的附加值,增强文化创意企业的品牌意识,以品牌带动产业优势的形成。
(十三)支持文化单位改革,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进程。"*"期间,每年在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文化体制改革专项资金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主要用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2号)中明确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事转企改制及艺术院团和文体场所的"事生企"改革中涉及资产重组、人员安置分流、单位形式变化、文化事业与产业谋求新发展等重大事项且自有资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市属国有文化单位。
(十四)积极争取国家、省、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市文化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十五)市本级企业的项目资助由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从市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项目,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萧山区、余杭区和5县(市)企业的项目,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12.5%安排各项扶持资金。各区、县(市)要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十六)同时符合其他相关产业资助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三、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创新
(十七)对政府鼓励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文化集团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连锁经营文化企业可统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十八)对*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按照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视听维护费,按有关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中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安装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九)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年12月31日。
(二十)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对国家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含)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
(二十四)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二十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十六)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的优惠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税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