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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确保我市“*”期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污染物减排,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生活品质之城”的重大举措。
虽然近年来我市在污染减排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等问题依然突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我市完成“*”期间污染减排任务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污染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污染减排工作。要按照“*”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市总量分配意见和市县减排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将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和需淘汰或关停并转的“低、小、散”企业名单,安排好进度,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制定具体减排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本部门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减排应急预案,排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对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要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每年9月底,要对前三季度减排进度进行全面分析,发现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产、限产、轮产等措施,确保本地本部门年度减排任务如期完成。
二、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发文),具体负责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市减排工作监督、考核、统计等相关政策,落实减排专项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减排工作,落实减排经费,完善减排的相关政策。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建设、财税、公安、国土资源、水利、城管、农业、统计、工商、价格、电力、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工作。
三、明确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期间,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方针和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生态市建设和环境污染整治,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和各项措施。到2010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1%,其中太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3%;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5%。
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总量
(一)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制定“*”规划的建议和国家、省关于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结合我市总体规划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快组织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等四大类功能区的区划,并以此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基本依据。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和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确定功能区发展方向,调整产业结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各有关部门要严把项目准入关。市发改委要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定期制定*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明确我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高污染、高能耗产业名单;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把土地审批关,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严格土地准入条件。银行要严把信贷闸门,调整和压缩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控制“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及时收回已列入落后生产能力名单的企业或项目的贷款。对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或项目贷款未能调整或压缩的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可降低贷款评级。
贯彻区域、流域、行业“增产减污”的原则。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淳安县、临安市、桐庐县)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建材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的企业。一般区域实行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指标的替代,交界断面氨氮、总磷不达标的,增加氨氮、总磷指标。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超过总量指标和未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落后产能的地区,以及环保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暂停该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审批。
各区、县(市)要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减排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三)调整我市能源结构。尽快优化我市的能源结构,重点引入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优质能源,合理调整煤、油、气、电的比例。制定和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在确保全市电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外购长期、稳定、清洁的电力资源。
五、大力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一)推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抓好“770”工程,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70个重点循环经济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步伐。*年,所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全部推行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工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的生态化改造工作。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提高“三废”综合利用水平、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建立重点废旧物资回收制度。以电力、印染、纺织、化工、造纸、医药、建材等废弃物产生量大的行业为重点,开展粉煤灰、煤矸石、硫石膏、化工废渣等固体废物及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工作,建立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置项目,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经委要根据国家、省有关限制和淘汰落后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在*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市限制和淘汰落后制造业生产能力的目录。要依法关停一些生产工艺落后的小造纸、小印染、小电镀、小化工、小冶炼等高污染、高能耗的“低、小、散”企业,重点改造印染、造纸、化工等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淘汰小炼铜生产企业,淘汰反射炉、电炉和密闭鼓风炉。*年年底前,淘汰20吨以下的转炉炼钢、20吨以下的电炉炼钢、5吨以下的冲天炉炼铁等落后设备。2010年前,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两江一湖”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所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除特种纸外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厂,关停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年年底前淘汰土立窑和18门以下轮窑,淘汰石灰土立窑。关停小火电和低效机组,关停小钢铁;“*”期间,关停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常规燃煤火电机组,逐步淘汰中压及以下燃煤机组,拆除热电厂集中供热范围内所有的分散小锅炉。
(三)继续深入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抓好重点区域整治。全面推进我市重点监管区域污染整治工作。*年年底前,我市萧山、建德、富阳等3个省级环保重点监管区和余杭苕溪流域市级重点监管区必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对所在县(市)、区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整治任务完成。
2.抓好重点流域整治。按钱塘江、太湖(运河)水系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太湖流域水质明显改善三年实施方案》、《*年度*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通知》要求,开展钱塘江、苕溪和运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做好沿河(含支流)企业的排查,督促抓好沿河农村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沿线畜禽养殖业整治等工作,完善各流域县(区)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工程,逐步建立起以交界断面水环境功能区达标为基础的总量考核体系。
3.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整治。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印染、水泥、冶炼、造纸、电镀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工作,对COD、氨氮、总磷和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加强监管。在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展废水、废物循环利用工程,进一步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4.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整治。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实施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和综合利用。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严格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积极做好农用薄膜的回收利用工作。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力争到2010年,全市列入“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全部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开展流域沿岸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对钱塘江、苕溪、千岛湖等饮用水源地周边500米范围内实施禁养,运河水系干支流周边500米和各县(市)建成区范围内全面禁养,并在*年年底前完成60%以上的禁养任务。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综合整治和废水综合治理工作,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林产品基地,大力推广“肥药双控”、“沃土工程”,发展生态农业。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加快*市工业废物处置中心建设进度,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如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旧电池、废液等的综合利用)建设。加强固废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固体废物监管考核体系,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到7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完善医疗废物处置体系,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到2012年,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率达到100%。
(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1.积极开展城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和《两控区“*”规划》要求,推进“禁燃区”工作,扩大“禁燃区”范围,大力推行清洁能源应用。制定我市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低硫煤及制品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煤质要求。强化机动车尾气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2.积极建设脱硫工程。全面开展热电厂脱硫改造工程和工艺废气达标治理工作。2010年前,完成我市热电厂脱硫改造工程,力争热电厂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新建热电厂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在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同时,市级财政对现役燃煤机组脱硫改造工程给予贴息贷款支持。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市有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贴息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各地要加大分散小锅炉的拆除力度,鼓励企业采用集中供热,鼓励现役热电联产抽凝机组改造为背压机组。集中供热有效范围内的企业,必须尽快拆除自备工业小锅炉和生活锅炉。
*年年底前,所有热电厂要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热电厂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并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定脱硫加价标准,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新建、扩建热电企业同步安装脱硫设施的,执行国家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对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和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热电机组,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发电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电网调度优先安排上网。对提前完成脱硫改造的机组,在提前脱硫时间段内,对其加倍安排当年脱硫利用小时,增加其发电量。对高能耗机组和未实施脱硫改造的机组,相应减少其发电量。对未按计划完成脱硫改造和未达到规定脱硫效率的机组,按照环保部门出具的二氧化硫计划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
3.加强燃煤企业监管。要加大对我市用煤超过5000吨/年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燃煤企业用煤的含硫量。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燃煤企业用煤量、含硫量和脱硫设施的实际情况严格按国家标准征收排污费。对超过许可总量的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下达限期治理任务。
六、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一)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全部中心镇、工业园区和太湖流域所有建制镇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正常运行。各区、县(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由市建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一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镇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未按期达到规定处理负荷或未按要求建立城镇污水收费制度以及收费标准低于规定的,要相应扣减财政专项补助,对规划截污管网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达到相关要求。
(二)推进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各区、县(市)和各中心镇要编制专项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工程,加大现有污水管网改造力度和污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到2010年,全市新增污水集中收集处理量40万吨/日以上,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达到80%以上,各县(市)的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中心城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5%。
(三)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用划拨依据。对超标排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以及污水处理达标率不高的污水处理厂,应进行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纳管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措施。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直至实现达标排放。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当地环保、城管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污水纳管阀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的需要,对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无法完成的区、县(市),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可适当提高污水排放标准。
(四)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148号)精神,并按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污水收费标准,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以保证污水处理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五)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推进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签订包括污水处理达标率在内的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监管方、运营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加大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一)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污染减排工作由各级减排领导小组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污染减排的指标、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染减排工程和措施落实情况。要抓紧制订我市污染减排考核管理办法,督促各区、县(市)建立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存量档案资料。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制度。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每年1月5日前将当地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月10日前完成对各区、县(市)年度减排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和全市年度减排工作情况报告省减排办和市政府。
(二)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有关部门要每年组织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以及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市级财政对区、县(市)的生态补偿和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安排、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各地建设项目审批挂钩。从*年开始,完成污染减排年度计划的区、县(市),其超额削减量允许调剂用于项目建设;上一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没有完成的区、县(市),在次年暂停审批增加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1.加强污染监控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省级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年年底前必须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市级、县级重点排污单位,也要抓紧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2.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精神,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考核办法考核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证的发证范围、领证条件、领证程序,特别是发证后的监管,将总量控制目标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强化企业持证排污、依证排污的意识与责任。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等“三量”建立管理台账,并将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3.督促落实企业减排任务。要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污染防治现状进行评估,并予以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暂停审批其新、扩、改项目,直到完成减排任务为止。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监督监测、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除由环保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外,当地政府应对其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依法实行重罚。
八、建立完善激励和约束等保障体制
(一)积极探索市场机制的应用。
1.逐步提高污染企业的环境成本。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促进社会资金进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市场,逐步做到有资质单位专门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配额分配方案(*-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159号)要求,积极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要加快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体系,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实现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依法获得排污指标和排污许可证的燃煤企业,通过削减产能、清洁生产和脱硫改造等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其富余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要逐步培育环保市场,鼓励专业机构投资脱硫,参与排污权交易。
3.完善减排价格体系。市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等高污染企业实施差别污水处理费政策;市水利部门、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大水资源费的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
(二)完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导地位,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以补助、以奖代补、奖励等方式,支持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减排产品和减排新机制推广、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及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环境监测和监察标准化建设、减排工作调研及考核奖励等。规范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争取国债资金和国家、省级各类污染减排、生态环保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区、县(市)财政部门也要安排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减排措施。
(三)积极推进地方环境保护立法。积极推进本市污染物排放许可、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排污权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研究制订*市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标准,为推进减排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强化污染减排和环保管理机构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切实解决环保机构建设滞后的状况。*年年底前,经济较发达、工业企业较集中、环保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市),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在重点乡镇或分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各区、县(市)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力量。*年年底前,各级人事部门要解决环境监察等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
(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揭露和曝光。要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