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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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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为深入贯彻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践“”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地位平等、发展机会均等、政策享受公平,推动民营经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在质的提高的基础上实现量的新扩张,实现从民营经济大市向民营经济强市的跨越,全面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全市工作的重点

1、从战略高度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们又站在新的起点上,从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进一步调整所有制结构,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对于启动民间投资,拓宽就业渠道,活跃城乡市场,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必须抢抓机遇,乘势而上,以克难攻坚、一往无前的精神,实现民营企业“二次创业”,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民营企业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较强、生命力旺盛等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加就业、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民营经济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体和重要力量,是*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主力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争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要继续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六放”要求,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到全局的重要位置,真正在理念、法律、政策上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大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在全市迅速形成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新局面。

力争通过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发展步伐,实现工业销售产值、商品销售总额、税收、固定资产投资额、新产品产值、省级及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等6个指标“三年倍增”的目标,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集群,实现从民营经济大市向民营经济强市质的跨越。

二、扩大市场准入,拓宽发展领域

3、全面清理、废除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规定。除国家特殊规定的以外,所有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同样适用。

4、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加快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中的新建项目,凡正常运营可以获得合理利润的,要按照一定程序和规则进行项目法人招标;正常运营收入不足以收回投资成本的,要通过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项目法人招标;对于现有经营性城市公用设施,要面向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地出让股权。

5、鼓励民间资本创办教育事业。采取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建联办、中外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办学形式,实现新建学校和现有公办学校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学历资质管理和贷款政策方面,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享有同等待遇。支持企业、行业和社会力量开办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促进职业教育产业的发展。

6、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医疗、保健和福利事业。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医疗机构。国有医院要积极探索推行股份制和后勤社会化改革,引入民间投资和市场竞争机制。鼓励民间投资建设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各级卫生资源,建立起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

7、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现有国有单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应尽快转制,采取多种形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

8、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两港五区”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以“信息港、新药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临平工业区、江东工业区”为重点的“一号工程”建设。按照《*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农业以及旅游商贸、物流、咨询等服务业。

9、统筹安排民营经济发展用地。各级政府应当将民营经济所需经营场所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生产型重大项目可由市统一调剂安排用地指标。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10、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按授权资本制原则,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三年内全部到位。其中,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注资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0%,但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至50%以上;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首期注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额的30%。注册资本额及分期缴纳等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前,公司股东须按注册资本承担民事责任。

11、放宽对专项审批的限制。企业设立登记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实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应予清理废止。前置审批项目应按并联审批流程办理。对不涉及安全的审批项目,一律按告知承诺制的方式进行审批。

对在城郊结合部、农村开办的不涉及安全、污染的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可实行弹性的分类审批标准,适当降低门槛。

有条件地放宽对经营场地的限制。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市区沿街底层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开设门店。

三、以民引外,进一步推进民外合作

12、加快民营资本与国际国内资本的结合。走“以民引外、民外合璧”发展之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大公司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跨国公司合资合作、嫁接改造,以股权换资金、技术、品牌、人才、市场,实现民营企业规模、技术、管理、品牌、人才和市场的全面提升。实现传统产业的高位嫁接,形成更强的民外合力。放开行业、产业和地域限制,引进具有超前性的新产业、新技术,增强对产业发展的拉动作用。对民营企业引进重大外资项目给予重点跟踪与协调。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嫁接改造时,应减免各种权证转移费用。凡涉及行政性规费的,只收取工本费;对涉及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的,应按最低标准收费。

13、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外向型经济。降低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对外直接投资。凡有出口收汇实绩的民营企业均可享受市政府有关扶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采取国际标准,参与国际认证,申报国外知识产权,建立国外营销网络和研发机构。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种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开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和支持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四、推进创新,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使民营科技型企业成为*“两港五区”建设的主力军。重点发展以民营企业为主的通讯、软件、数字电视、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全国科技企业孵化器体系建设试点为突破口,以实施“双百双十”工程为抓手,鼓励各区、县(市)及社会力量改建、扩建一批专业孵化器,为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搭建创业平台。鼓励市内外各类法人和人员在杭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兴办高科技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可同样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和所得税抵免的优惠政策。小型企业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及生产过程中,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活动、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5、大力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大力推进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实在税前列支。盈利的生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扣除外,报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到零为限。对已列入国家部委及省有关专项发展计划的项目,在资金方面根据国家部委及省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各级政府每年对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申请授权专利的予以一定的扶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在安排科技项目、“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6、支持和推进民营企业创名牌。对已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民营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必要的奖励,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项优惠政策。

17、加快推进民营企业信息化。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联合,共同开发、应用信息技术和产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民营科技型企业通过参与联合招标、科技攻关和申报技术创新项目,积极参与企业信息化应用,加快民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加大对民营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力度,对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总额,享受*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有关财政资助政策。

五、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做强做大

18、鼓励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兼并、参股,组建大企业、大集团。对主业突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民营企业,要在资金、用地、进出口和上市方面进行扶持。对民营企业中诚信守法的就业大户、纳税大户、出口大户、高科技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定期给予表彰奖励。集中力量扶持发展一批知名品牌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集团)。民营企业(集团)被列入市重点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可享受市政府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

1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资助资金时一视同仁。*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和萧山、余杭2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各区、县(市)应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民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批准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技术改造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在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1)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加投入;(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3)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4)开展中小企业培训和信息咨询;(5)支持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6)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具体办法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和中央、省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合市场需要和我市特点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增强和提升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各地应建设一些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集聚区,如标准厂房等,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以较低廉的租金提供给中小企业作为孵化器,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发展。

21、鼓励民营企业走集聚经济道路。以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与基础设施、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相衔接,选择一些基础设施齐全、发展潜力大、竞争优势强的工业核心区块,按照“规模层次化、布局合理化、产业特色化、建设标准化”的原则,以龙头企业和优势行业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纽带,积极引导相同、相似、相关的民营企业集聚。加强产业集中区的统一规划,改善工业空间布局,优化企业之间生产协作流程,促进企业之间共享基础设施,降低单个企业的环保成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集群内企业共同组建信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销售实体和服务型组织,实现专业化协作。指导产业集群做好中长期规划,搞好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的建设。民营企业平等享受进入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相应的优惠政策。

2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和改造。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逐步有序退出的过程中,积极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收购、兼并、承包、托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联营、兴办股份制企业和组成企业集团的,取消地区和行业的限制。对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不因工商变更而取消。改制时涉及的权证转移变更时发生的费用应给予减免。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时的有关政策。

23、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发展合伙投资、风险资本投资等其他非公开募集的股权融资方式。鼓励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转让—运营(BTO)、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拥有—运营(BOO)和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投资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

积极为企业上市做好服务工作,鼓励民营企业在主板上市、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加快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做大做强*板块。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各种方式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大胆探索民营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形式。

六、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4、优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废除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设立、发展和壮大的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涉办相关案件时,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犯罪案件的侦办查处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确实保障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所有单位的合法权益。

25、优化政务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多服务、少干预的原则,整合近几年来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在政策使用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结合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种收费行为。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社会赞助项目,应由企业自愿参加。严禁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民营企业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迫企业入会或强行收取会员费。

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有关部门要公开各项服务的程序、时限、条件和承诺,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各职能部门要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监督机制,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接到投诉后,按有关规定限期办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鼓励支持和发展各类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建立起新型的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信息制度,及时中央、省、市有关民营经济的政策信息。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的各项统计制度。

26、优化政策环境。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政策,构建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民营企业在申请立项、进出口、用地、职称评定、办理证照、收费以及科研项目申报、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企业同等的待遇。

加强对民营企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性专项资金都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优化支出结构,从侧重扶持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更多地转向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主动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投资为主的公用事业或重大工业项目。

27、优化人才环境。帮助民营企业引进紧缺人才。采取柔性流动、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为民营企业引进各类急需人才特别是优秀人才提供便利和服务。在“131”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留学生创业资金资助、出国培训和引进国外专家项目资助、引进人才经济适用房安排、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等政策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我市的成人教育机构和各类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实施“356”工程。即从2004年开始,用3年时间培训500户企业的600名高级经营管理者,重点是民营企业家,着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整体素质。鼓励民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和专题讲座。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因工作需要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外事部门应予以支持。民营企业因业务需要邀请境外人员,外事部门应为其申请入境签证提供便利。

鼓励个人创业。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要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创办或就职于民营企业的留学归国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除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纪规定的人员外,其他在职人员包括外省市自然人都可以向各类企业出资入股。鼓励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提前退休等分流手续后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

28、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把民营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结合民营企业的特点,健全贷款营销机制,改进信贷方式,加大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票据业务和授信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保函等多种方式的金融服务。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发挥利率的导向支持功能。积极提供便利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中间业务,帮助其提高运用资金的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依法及时为民营企业确认土地、房产等权属,颁发相关权证,方便企业融资。

创新农村金融体制。鼓励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积极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方式,解决农民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贷款难的问题。鼓励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七、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管理工作

29、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民营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发展国家、集体、外商和个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逐步健全财务、成本、质量、人力资源和信用等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品牌意识、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行ISO质量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0、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消防、安全和劳动保护、监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

31、引导民营企业增强信用意识。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打造信用品牌。对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政府各部门要在政府采购、融资担保、技术改造、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进入园区和高新技术认定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32、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部署,扎实推进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加大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的力度,不断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路子,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党组织要领导民营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要做好民营经济领域的统战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要加强民营企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重要思想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等主题教育,创造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加强民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家把自身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道路。

33、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建立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与组织协调。

重视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面宣传,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参加各类先进评选活动,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家的政治社会地位。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民营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努力提高工商联组织的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为市委、市政府制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各级工商联要深化在民营企业中开展的“争做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活动,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市个体、民(私)营企业协会、各类行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主动为民营企业服务。组织、引导民营企业家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和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